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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6080129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內政部為統一規範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
  理處)受理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
  案件,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者,須依各管理處規定時間內向欲前往之管理處
  以郵寄、網路單一窗口或親自送達方式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核發許可
  證。申請時每件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雪季期間及特殊路線依各管理
  處相關規定辦理),同時間進入之申請人員均不得重覆。
  行政機關為公務需要進入生態保護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
  件進入。
 
三、申請人員得洽各管理處單一窗口申辦入園或入山入園兩證合一許可證
  。
 
四、進入生態保護區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隨身攜帶許可證、核准人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全球衛星
     定位系統(GPS)或其他具定位功能之器材及可供緊急聯絡之
     通信設備,並隨時接受管理處和國家公園警察隊檢查。
  (二)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毒蟲及猛獸出沒,部分地區氣候惡劣
     、地形險竣,常有落石崩塌危險,申請進入隊伍及人員務必注
     意安全,避免意外發生。
  (三)禁止任意污染環境,廢棄物請隨身攜帶下山。
  (四)除學術機構因研究需要而採集標本且經管理處核准,嚴禁有騷
     擾、捕、獵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五)禁止離開已開放供使用之步道及區域。
  (六)禁止在生態保護區內以器材播放之喧鬧行為。
 
五、有颱風警報發布、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時,管理處得另行發布緊
  急措施禁止人員進入;已於該期間獲許可進入者,該許可證自動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