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 金門國家公園傳統聚落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作業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營金環字第1051001668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傳統聚落及建築之公共
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將私有土地上年久失修、有傾倒、頹圮之傳
統建築、空地等有礙環境衛生或安全之情形予以整理,以塑造優質聚
落人文景觀與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定義如下:
(一)頹屋整理:係指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現
況已有傾倒、頹圮有危公共安全之房屋進行整理。
(二)雜木清理:因無人居住整理而繁衍雜樹木生長其有危及環境衛生、
交通、人行等安全或因枝葉過於低垂、傾倒、歪枝、病蟲害等情形
者進行清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金門國家公園計畫區域範圍及其周邊足以影響聚落景觀風貌之頹屋
及開放空間。
(二)其他不違反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之
綠美化措施。
四、本處執行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應取得下列文件:
(一)土地及其地上(下)物之頹屋整理、周邊環境綠美化及雜木清理同
意書,其立書同意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2.土地及建築物代管人。
3.查無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管人時,得由土地及建築物座落
之聚落宗親會、基金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出具。
(二)基地現況照片。
(三)其他相關證件。
五、雜木清理如無法取得第四點(一)的資格時,由本處於土地或建築物
上公告清理範圍,期間以 1個月為原則,期滿後再會同村(里)長或
聚落宗親會、基金會或社區發展協會代表現勘並紀錄備查後辦理雜木
清理,本處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
六、頹屋整理及周邊環境綠美化完成後之管理維護工作,由本要點第四點
所指立書同意人或其受託人填具環境維護認養同意書進行管理維護,
或得由本處協助為之。
七、符合本要點適用範圍之頹屋整理及環境綠美化或雜木清理案,本處得
視個案情形或年度經費,分年、分期、分區統籌辦理規劃設計、施工
及保固或清理等相關事宜。
八、本處於規劃設計階段,得視個案需要邀請具有園藝景觀、社區營造、
傳統建築與民俗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