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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營金企字第105100005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園區
  傳統建築、設施據點及聚落風貌,並透過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
  動、災害防救及業務交流等事項,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珍貴文化資
  產之保育及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經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公司行號、團體或自然人均得參
  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人,認
  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並由本處發給證書。申請認養人所需提供
  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之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三)公司行號、團體之主管機關登記或核准成立備查文件及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件。
 
三、認養或贊助項目如下:
  (一)本處取得使用管理權之傳統建築修復整建。
  (二)本處撥用之戰役史蹟據點修復及日常清潔維護管理。
  (三)贊助辦理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四、認養或贊助方式如下:
  (一)人力認養:由認養人組隊依本處需求執行認養工作。
  (二)捐款認養:由認養人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臺幣五萬元
     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三)財物贊助:財物包含物品及財產,依本處年度活動及業務狀況
     贊助,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傳統建築之修復以捐款認養為主,最低認養經費為新臺幣五十
     萬元整。
  (五)有關捐款認養經費,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五、認養人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認養或贊助活動,不得向本處申請相
  關補助。認養人辦理認養時應與其自辦之其他具收費性質活動明確劃
  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或招攬商業性活動。
 
六、本處應請捐款認養人詳明捐款認養之項目,並應將捐款認養經費專款
  專用。
 
七、認養人於執行設施據點認養工作後,應於認養結束後二十日內將工作
  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處備查。
 
八、未經本處同意,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責之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或變
  相以其他方式由第三者行使。
 
九、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人之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及材質等,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認養契約終止或不
  再續約時,由本處將牌誌拆除。
 
十、本處得於新聞媒體、公開場合及本處官網公布認養人或贊助人名稱,
  以宣導其社會責任形象;認養人為達認養宣傳效果,可對外發布與認
  養相關之文宣新聞,惟文稿內容需經雙方議定。
 
十一、本處得提供一定名額予認養人或贊助人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
   育、環境教育、傳統建築及戰役史蹟保存等相關活動或講習。
 
十二、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本處除終止認養契約外,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