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法規名稱: | 金門國家公園園區傳統建築、設施據點、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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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營金企字第1051000053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園區
傳統建築、設施據點及聚落風貌,並透過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
動、災害防救及業務交流等事項,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珍貴文化資
產之保育及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經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公司行號、團體或自然人均得參
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人,認
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並由本處發給證書。申請認養人所需提供
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之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三)公司行號、團體之主管機關登記或核准成立備查文件及負責人
身分證明文件。
三、認養或贊助項目如下:
(一)本處取得使用管理權之傳統建築修復整建。
(二)本處撥用之戰役史蹟據點修復及日常清潔維護管理。
(三)贊助辦理推展國家公園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四、認養或贊助方式如下:
(一)人力認養:由認養人組隊依本處需求執行認養工作。
(二)捐款認養:由認養人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臺幣五萬元
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三)財物贊助:財物包含物品及財產,依本處年度活動及業務狀況
贊助,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傳統建築之修復以捐款認養為主,最低認養經費為新臺幣五十
萬元整。
(五)有關捐款認養經費,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五、認養人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認養或贊助活動,不得向本處申請相
關補助。認養人辦理認養時應與其自辦之其他具收費性質活動明確劃
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或招攬商業性活動。
六、本處應請捐款認養人詳明捐款認養之項目,並應將捐款認養經費專款
專用。
七、認養人於執行設施據點認養工作後,應於認養結束後二十日內將工作
執行成果報告書送交本處備查。
八、未經本處同意,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責之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或變
相以其他方式由第三者行使。
九、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人之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及材質等,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認養契約終止或不
再續約時,由本處將牌誌拆除。
十、本處得於新聞媒體、公開場合及本處官網公布認養人或贊助人名稱,
以宣導其社會責任形象;認養人為達認養宣傳效果,可對外發布與認
養相關之文宣新聞,惟文稿內容需經雙方議定。
十一、本處得提供一定名額予認養人或贊助人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
育、環境教育、傳統建築及戰役史蹟保存等相關活動或講習。
十二、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本處除終止認養契約外,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