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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貓鼻頭公園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墾貓字第104290437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貓鼻頭公園園區參觀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全票新臺幣三十元。
二、憑下列證件者予以優待:
  (一)半價優待: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免費優待:
     1、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2、非假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之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3、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4、公務觀摩人員應出示公函。
     5、出示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6、國民小學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來函申請。
     7、依其他相關法令得免費參觀者。
  (三)購票人數達四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八折優惠。
 
第 3 條
貓鼻頭公園停車場收費數額如下:
一、收費標準: 計次收費。
  (一)大型車:新臺幣六十元。
  (二)小型車:新臺幣四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十元。
二、下列車輛予以免費優待:執行公務之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等。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