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
法規名稱: |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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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營海環字第1046701506號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
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簽證案件之「抽查」,係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
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計畫
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
三、案件必要抽查項目為「建築設計」及「地基調查」,建築物規模如符
合「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應檢附「結構計算書」者,「
結構設計」一併抽查。
四、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
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逐
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5點為上限。但補檢
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建築結構有不符附表二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
由本處逐項對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
為上限。但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六、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地基調查有不符附表三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
由本處逐項對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
為上限。但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七、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申領使用執照時,經本處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
定者,依本計畫規定記點。
八、簽證案件經發現檢送副本圖說與正本不符,予以記點 2次;上傳申請
書圖文件與正本不符者,予以記點 1次,經補檢討符合者,不在此限
。
九、其他不符規定項目記點方式,由本處準用第四、五、六點相關類似項
目之認定。
十、本計畫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五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
件數達五件者,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處說
明後始准核照,並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計案件。
(二)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十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
件數達十件者,將該設計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案件所在直轄
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
(三)依第五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四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
案件數達八件者,將該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
關辦理懲戒。
(四)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四點以上者,將該地基調查
專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
(五)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處函知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及各縣
市建築主管機關,並公布本處網站。重大過失案件經本處認有必要
者,除予累計記點數外,得以個案逕行移送懲戒。
十一、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誤植情形
,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四、五、六點情形者,該案件起造
人或設計人應於接獲本處發文通知日起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
設計,得補正資料者,應於 7日內將補正資料送達本處。變更設計
、補正資料未辦理完成前,不得申報工程勘驗或竣工查驗。
十二、每年度本處核發建造執照之簽證項目,於申報開工前,由本處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 5
點各款規定辦理抽查業務。各款每年度第 1案列為必需抽查案件,
其餘案累計達各款規定數量時,辦理抽查作業。
十三、抽查作業:
(一)召開會議前由本處環境維護課完成前置工作(含抽查案件選定及會
議日期排定),寄發開會通知單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土木
技師公會或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派員協助,並請設計人(
建築師、專業技師)列席說明,抽查會議開始前先辦理抽查作業。
(二)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由本處於7日內發文通知改正,起造人或
設計人應於接獲本處發文通知日起 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設
計,得補正資料者,應於7日內將補正資料送達本處。
十四、異議處理:起造人申請復核之處理程序,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十五、記點及懲戒:
(一)記點及懲戒依本計畫辦理。
(二)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案件,經本處通知起造人、設計人改正,起造
人、設計人未於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設計者,即予記點。起
造人、設計人如於15日內申請復核,則於復核結果確認設計不符規
定15日內,設計人未辦理變更設計者,予以記點。
十六、本考核計畫奉處長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