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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太企字第1040012792-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
  拆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
  柱、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
     似材料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 構造
     (SC)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
     敲除,並切除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
  生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
  鄰房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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