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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太企字第104001279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第一章 總則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
  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後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
   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之違建。
(四)視為合法建築物:依「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建築物合法性認定標準
   」認定之建築物。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
   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七)查報拆除:指建築經查報確認違建並應執行強制之拆除作業。
(八)即時強制拆除:指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國家公園計
   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對國家公園觀瞻有重大影響
   者,應列為優先執行之強制拆除作業。
(九)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
   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
   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十)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
   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第二章 違建之處理
 
三、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且情節輕微者,應拍照列管,不
  在此限。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原有外牆未拆除,於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
   落地門窗或於二樓以上陽臺加窗者。
(二)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
   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
   ,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
   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

   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
   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
   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三)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設之雨遮或遮陽板,其淨深一
   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
   )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四)陽臺、欄杆或女兒牆(含一樓平臺及屋頂平臺)之修築,其高度在
   一點五公尺以下者。
(五)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其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高度
   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定著於土地,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巷道
   、防火間隔(巷)或法定停車空間,而未影響公眾通行。
(六)設置於建築物一樓法定空地或露臺之無壁體透明棚架,未占用巷道
   、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且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
   1.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樓層高度。
   2.每戶搭設面積與本要點第3點第3款雨遮或遮陽板規定面積及既存
    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下。
(七)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未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
   )、法定停車空間或避難平臺者,其涵蓋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下
   ,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及高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2.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樓層
    高度。
(八)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
   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或法定停車空
   間者。但經環境保護或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
   查報拆除。
(九)設置空氣調節設備,未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或法定停車空間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位於法定空地,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
    以下。
   2.位於屋頂平臺,經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檢討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並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前項情形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十)設置日常生活所需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使用權利規定:設置於地面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設置於屋頂
    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2.安全規定:
   (1)容量: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2)高度:總高度(儲水器及其支撐構架)為二公尺以下。
   (3)位置:
      a.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防火間隔(巷)或
      法定停車空間等。
     b.屋頂型:
     (a)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b)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外緣二公尺以上。
     (c)數量:每戶以設置一處為限
   3、景觀規定:不得有妨礙景觀風貌等情形。
(十一)碟形天線,直徑在一點二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
    。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八分
    之一者,應查報拆除。
    行動電話無線電接收器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四、新違建查報拆除處理程序:
(一)查報拆除處理程序:
   已完成興建或施工中之新違建,經本處相關技術認定單位確認違建
   無訛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行政處分,由本處發函檢送違建(
   勒令停工)通知單,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違建起造人陳述意見
   機會,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如逾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意見經本處
   審核未符事實或違法者,由本處再發通知函限期自行拆除或補辦建
   築執照,並依法完成送達程序。逾期未自行拆除且無法補辦建築執
   照者,由本處依法辦理強制執行拆除作業,並收取拆除費用,辦理
   結案。
(二)即時強制拆除處理程序:
   有即時處置施工中違建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由本處將強
   制拆除通知函一份,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張貼一份並
   拍照存證或依其他法定程序送達後,並於五日內由本處依法執行拆
   除作業。
 
五、既存違建之處理程序: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景觀風貌之
  違建,由本處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
  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景觀風貌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
   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大型餐廳等使用者。
   2.第一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
    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屋頂避難平臺規定。
   3.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4.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5.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
    建。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
   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
   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
   指占用道路、人行道或經交通、警察、消防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
   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
   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景觀風貌:
   指本處或經會同文化、環境保護、衛生等主管機關,認定其色彩、
   型式與週遭環境或人文、自然景觀衝突不協調者。
 
六、視為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處理:
視為合法建築物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
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做鐵捲門處
   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增設屋頂綠化設施之行為。
(四)因工程施作誤差或路面地形變更,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
   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五)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係因配合公共工程、衛生下
   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
   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
   原規模修復。
(六)原有人字型屋頂拆除改為平型屋頂,或原平型屋頂改為人字型屋頂
   ,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七)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屋頂突出物),其面積
   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應查報拆除。
 
    第三章 附則
 
七、違建經查報後,如經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國家公園法、本園保護利用
  管制原則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得由違建
  所有人委託開業建築師檢具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於本處通知期限內
  ,依法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或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經認定為合
  法建築物者,免予拆除。
 
八、違建面積、高度及尺寸之誤差容許值規定如下:
(一)面積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高度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且未超過各樓層之
   高度者。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九、本處違章建築處理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一)違章建築查報單位:遊憩服務課及各管理站。本處違章建築查報單
   (詳如附件一)。
(二)違章建築認定單位:企劃經理課(土地使用管制認定)、環境維護
   課(建築技術認定)。本處違建(勒令停工)通知單(詳如附件二
   )
(三)違章建築拆除單位:遊憩服務課。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