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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營陽環字第104600185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為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
  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
  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明確辦理山坡地辦理
  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申請案件應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檢討,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
  檢討山坡地專章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
  尺且涉及整地者,應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小組(
  以下簡稱加強坡審小組)審查。
 
三、申請案件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先掛號申請雜項執照,俟雜照
  併建照經核定程序後始得掛號申請建照。但符合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
  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認定規模較小或影響環境較輕微之下列申請案,得
  逕為申請建照(雜項執照併同辦理)。
  (一)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之新建建築物(含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
     農舍)申請案件。
  (二)其他未變更水土保持設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案件。
 
四、申請案件及其鄰地,應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下列規定,調查評
  估無礙相關山坡地保育規定,或檢討必要之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並
  簽證負責。
    前項鄰地為公有地者,必要時,由起造人報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協調配合加強水土保持設施。
  (一)經依山坡地專章檢討鄰地(與地界線間距二十五公尺範圍內)
     及基地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其開發安全由建築師簽
     證負責辦理。
  (二)若前款其中一坵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其開發安全應
     擇請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等相關專業技
     師之一簽證負責辦理。
  (三)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退縮建築範
     圍,不局限建築基地範圍內,依內政部營建署一○三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營署建管字第一○三二九二三三八九號函,基於山坡
     地安全,檢討山坡地專章時,應以山坡地整體條件予以檢討,
     故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外之擋土牆均應納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