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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法規名稱: 台江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營江環字第104688061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
  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
  、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
     材料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
     )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
     並切除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
  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邊坡護岸、交通或鄰
  房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