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法規名稱: | 玉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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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營玉環字第1031037736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
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
、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材料
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
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並切除
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
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鄰房
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
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
、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材料
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
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並切除
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
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鄰房
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