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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霸國家公園園區登山步道設施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法規名稱: 雪霸國家公園園區登山步道設施及環境教育活動認養贊助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營雪企字第103100119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維護雪霸
  園區登山步道之環境清潔及設施完備,並透過共同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之保育,特訂定本須知。


二、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均得參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
  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單位;認養或贊助期間以一年至五年為原則
  ,並由本處發給證書。
 

三、認養或贊助項目如下:
(一)登山步道垃圾清理及環境維護。
(二)登山步道設施簡易維修及養護。
(三)協助園區及周邊區域環境教育活動。
(四)其他協助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事項。
 

四、認養方式如下:
(一)人力認養:由認養單位組隊依本處之需求執行認養工作。
(二)捐款認養:由認養單位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三)財物贊助:財物包含物品及財產,依本處年度活動及業務狀況贊助
   認養,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四)有關捐款認養經費及財物贊助,本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五、認養區域範圍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雪山主東峰線步道及設施。
(二)武陵四秀線步道及設施。
(三)大小劍線步道及設施。
(四)雪山西稜線步道及設施。
(五)志佳陽線步道及設施。
(六)大霸北稜線步道及設施。
(七)園區及周邊區域環境教育活動
同一認養單位以認養一區域為原則,本處並得依狀況減少前項步道或新增
其他開放步道供認養。
 

六、認養單位如辦理淨山等相關工作,應於星期日至星期四之離峰時間及
  非連續假期期間執行認養維護工作,每次執行認養維護工作之人員原
  則以十二人為上限。
 

七、認養單位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認養或贊助活動,不得向本處申請
  相關補助。認養單位辦理認養或贊助活動時應與其自辦之其他具收費
  性質活動明確劃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或招攬商業性活動。


八、本處應請捐款認養單位詳明捐款認養或贊助之項目,並應將捐款認養
  經費專款專用。
 

九、認養單位應於每次執行認養或贊助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將工作執行成果
  報告書送交本處備查。
 

十、未經本處同意,認養單位不得將認養或贊助權責之部分或全部讓與他
  人,或變相以其他方式由第三者行使。
 

十一、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單位之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
   規格、位置、數量及材質等,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認養契約終
   止或不再續約時,由本處將牌誌拆除。
 

十二、本處得提供一定名額予認養單位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育、環
   境教育、淨山及生態體驗等活動或相關講習。


十三、認養單位於認養維護期間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本處除終止認養契
   約外,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