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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營陽遊字第1036002883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
  拆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
  、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一)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材料
   者:應全部拆除。
(二)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
   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並切除
   鋼筋、鋼骨或斷樑、斷柱。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
  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鄰房
  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