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 違反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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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30807863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違反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 分 事 由 |
罰款金額(新臺幣) |
不分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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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
三千元 |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它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
三千元 |
三、禁止於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
三千元 |
四、禁止於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牲畜。 |
三千元 |
五、禁止違規放置貨櫃、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區內景觀。 |
三千元 |
六、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
三千元 |
七、禁止於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地區從事攀爬之行為。 |
三千元 |
八、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初一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與地方性民俗禮儀及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
三千元 |
九、禁止於出火特別景觀區從事燒烤及跨越火源處欄杆之行為。 |
三千元 |
十、禁止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遊憩區露營用地以外之地區從事露營、烤肉、營火活動與停放休閒露營車或車體活動房屋等類似構造物。 |
三千元 |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
三千元 |
十二、禁止於大灣沙灘及其所屬海域(墾丁四一三號橋往東至八寶公主廟)從事插設洋傘或游泳之行為。 |
三千元 |
十三、禁止進入貓鼻頭公園海濱步道。 |
三千元 |
十四、禁止下錨於珊瑚(礁)體上。 |
三千元 |
十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舉辦戶外音樂活動。 |
三千元 |
十六、岸際海域遊憩活動,其禁止行為如下: (一)持續浪高一公尺以上,並於泳區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游泳、踏浪戲水等活動。 (二)持續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並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浮潛、岸潛及船潛等潛水活動。 (三)持續浪高二公尺以上,並於水上摩拖車航道出入口插設紅旗警示者,禁止水上摩托車及其拖行載具等活動。 (四)平均風力五級或陣風達七級以上,於岸際插設紅旗警示者,除衝浪活動外,禁止各項非動力充氣式浮具下水活動。 |
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