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2081091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三、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四、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五、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三千

三千

六、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三千

三千

七、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八、禁止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

三千

九、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三千

三千

十、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三千

三千

十一、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二、禁止於園區內吸菸(相關管理單位設置之吸菸區除外)。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