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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10801215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慎規範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相關開發行為,避免人為過度開發
  造成自然棲地破壞,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增案件:非屬九十四年一月十九目前經行政院核准或專案列管之
   重大案件。
(二)執行中案件:指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前經行政院核准或專案列管之
   重大案件。

三、新增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基於國家公園之特性與國家公園設置目的及社會大眾期望,本部於
   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辦理涉有開發行為之促參新增案件,但其性質
   特別重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主辦機關辦理新增案件,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公
   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評估可行性,並依第四點規定審核程序辦理
   。

四、執行中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本部及其他主辦機關執行中案件,除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投
資契約辦理外,開發計畫及建築計畫審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程圖如
附件),其變更時亦同:
(一)開發計畫應由國家公園管理處函詢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是否達開
   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
   準)。
(二)開發計畫達認定標準者,應送請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及國家公園
   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本部核准;未達認定標準者,依國家公
   園範國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辦理,並轉陳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審核後報請本部核准。
(三)申請建築計畫中,新(增)建建築面積累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
   尺、高度超過二層樓或簷高七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累積超過三百三
   十平方公尺案件,應檢附初審意見及相關資料送請本部營建署轉陳
   本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核定後,由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
   開發許可審核。
建築計畫未達前項第三款規模者,由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開發許
可審核。

五、其它注意事項:
(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開發許可時,應確認申請建築計畫與環境
   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及開發計畫核准內容是否相符,並依環
   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核得併同
   送審;開發行為許可應於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