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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霸國家公園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雪霸國家公園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0080233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處分事由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含)以上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千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三千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五、未經申請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玩具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三千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三千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三千
九、未經申請許可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一千五百
十、大鹿林道東線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禁止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
一千五百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一千五百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一千五百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一千五百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三千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