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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法規名稱: 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處分事由

第一次罰款
(新臺幣/)

第二次罰款()以上
(新臺幣/)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千

第三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三千

第四款:採折花木

一千五百

三千

第五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一千五百

三千

第六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一千五百

三千

第七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一千五百

三千

第八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規定者:

第一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三千

第二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千

第三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三千

第四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三千

第五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三千

第六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三千

第七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三千

第八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三千

第九款: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三千

第十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三千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