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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內授營園字第0970801926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為強化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資訊電子化
    作業,豐富討論及審議相關國家公園計畫畫案件之內容,提昇審議品
    質與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大會使用之會議室,其投影設備計有 3  部投影機及投影螢幕,
    可同時連接 3  部電腦進行投影簡報說明,以豐富大會審議之內容,
    並提供明確之空間與區位地圖;其使用說明如下:
(一)會議室正前方螢幕:投放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或提案(規劃)單位提
      報審議之國家公園計畫案件之簡報資料。
(二)會議室左前方螢幕:案件相關地圖(如:計畫位置及範圍圖、擬定
      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示意圖、土地使用現況圖相片、土地使用配置
      構想圖、自然環境及景觀資源示意圖)。
(三)會議室右前方螢幕:幕僚作業單位之初審意見或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三、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或提案(規劃)單位提報審議之國家公園計畫案件
    ,於幕僚單位簽請召開大會議程時(正式議程以發文為準),即由幕
    僚作業人員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各各國家公園管理處,預先準備
    簡報資料,並應於本會大會召開 2  個工作日前,上傳到本部營建署
    「審議案件圖文管理系統」,並併同幕僚單位研擬之案件初審意見,
    提供本會委員透過網際網路事先查詢瞭解案情,提昇大會審議效率與
    品質。


四、本部營建署「審議案件圖文管理系統」之系統操作使用方法、簡報資
    料上傳程序、使用者帳號之申請與登入密碼之核發等相關事項,由本
    部營建署統一訂定。


五、提報本會審議之國家公園計畫案件,除依國家公園計畫內容標準規定
    之計畫書、圖外,應事先準備提供及上傳之審議所需相關資訊如下:
(一)計畫內容簡報檔:以 POWERPOINT 或 PDF  格式製作,簡報時間以
      不超過 10 分鐘為原則,檔案容量以不超過 10MB 為原則。簡報內
      容應包含第(二)款至第(六)款項目,並得視變更案件內容實際
      需要及檔案內容大小,分成 2  個以上檔案製作,於簡報時採 2
      部投影機同步簡報說明。
(二)計畫位置及範圍圖:應涵蓋鄰近地區之重要地標、交通道路系統及
      周邊相關建設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與土地使用情形。
(三)擬定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示意圖: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內容標準」
      規定辦理。
(四)土地利用(使用)現況圖:以現況照片或原計畫地形圖為基本圖繪
      製,註明調查單位及調查時間,並輔以空照圖或衛星影像照片圖說
      明之;必要時,應套繪地籍圖,如圖幅過大,得以縮圖方式為之。
(五)土地利用(使用)配置構想圖:視各該變更案件內容需要適時提供
      ,以國家公園計畫地形圖縮製,就個別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
      配置原則與構想,標示其區位、建蔽率、用途、量體、型態等,必
      要時,得另製作適當比例尺之模型輔助說明之。
(六)自然環境及景觀資源示意圖。


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提案單位(或規劃單位)於本會大會審議之前,
    如尚有更新或修正之簡報內容或補充資料,可以行動硬碟或光碟片設
    備攜帶簡報資料與會說明。必要時,並得自備筆記型電腦與會。


七、本會會議結束後,有關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提案單位(或規劃單位)
    所提供簡報資料,除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或不適宜對外公開公布之資料
    外,其餘由本部營建署予以轉換成為 PDF  格式之公開資訊,併同會
    議紀錄公開於本部營建署網站,供民眾查詢參考閱覽。


八、提案單位(或規劃單位)未依照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提供審議所需相
    關資訊或所提供之資訊不足,致無法適切充分表達計畫內容者,得經
    本會決議退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九、本注意事項於提報本會報告確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