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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原則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內授營園字第0960806857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各管理處)對所轄園
    區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原則辦理。


二、管理站設置原則如下: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配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
      共設施之必要者。
(三)陸域及海域範圍內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特殊景觀或生態
      保護區面積廣大,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


三、管理站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城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五、管理處設管理站者,應擬定設置計畫,報請內政部營建署轉報內政部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