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原則
法規名稱: | 國家公園管理站設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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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園字第0960806857號函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各管理處)對所轄園
區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原則辦理。
二、管理站設置原則如下: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配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
共設施之必要者。
(三)陸域及海域範圍內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特殊景觀或生態
保護區面積廣大,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
三、管理站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城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五、管理處設管理站者,應擬定設置計畫,報請內政部營建署轉報內政部
核定之。
區因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必須分設管理站者,依本原則辦理。
二、管理站設置原則如下:
(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十公頃,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或距
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有配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
共設施之必要者。
(三)陸域及海域範圍內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植物特殊景觀或生態
保護區面積廣大,有置專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
。
三、管理站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區城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五、管理處設管理站者,應擬定設置計畫,報請內政部營建署轉報內政部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