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共工程減災計畫
法規名稱: | 內政部公共工程減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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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0950805489號函 |
法規體系: | 國土管理 |
壹、依據
依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院臺勞字第○九五○○八一二○
六號函示行政院第二九七四次院會核定全國職場二二二減災方案辦理
。
貳、實施期間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參、降災目標
一、內政部公共工程總體降災目標
配合全國職場二三三減災方案(原名二二二減災方案)之降災目標,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共工程應於二年內 (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
) 將職災死亡百萬人率減少百分之三十(第一年百分之十二、第二年
百分之十八),詳如表一。
二、本部所屬公共工程降災目標
參考本部所屬公共工程因有災害致殘之統計資料,降災目標應包含死
亡人數及殘廢人數之下降,其內容彙整如表二。
肆、降災對策與執行方案
一、訓練(勞工安全衛生訓練)
(一)本部各工程主辦單位以其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辦理發包作業時,應於
招標文件內明定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其相關法令及有關安全衛生
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決標後,開工前並應事前告知承攬人遵守並為
施工計畫之要項。
(二)為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管理,承包商〈以下甲方指業主,乙方指承包
商〉於開工前應依其承攬規模與性質設置管理組織及合格之管理人
員,報請當地勞工安全檢查機構及甲方備查。
(三)承包商對擬任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員充任之。
二、交通安全(含第三人安全)
(一)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
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並應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甲方工程司核
准。甲方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二)如道路主管機關要求必需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者,乙方應併同施工計
畫,送請甲方核轉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
維持計畫之格式,悉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勞工安全
(一)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
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凡建築工程施工
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籬,鷹架外部分應
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
消防設備。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
一切責任。
(二)工程施工期間,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生命財產安全時,乙
方得不經甲方工程司之指示,而採取必要當行動,以防止生命財產
之損失,並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甲方工程司報告;如事
故發生時,甲方工程司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四、勞工衛生
(一)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國家公園法、水污染防制法及其施
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機關所頒法令規章之規定,隨時
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
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
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砂石、積廢土、或因
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修復及清理
,致發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四)工程施工如有剩餘土石方者,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實際產生剩
餘土石方前,提出剩餘土石方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之位置,棄運
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並據以執行。其改變者亦同,
並應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五、組織系統
藉由組織編組與訓練等方式來防止災害發生為確保天然災害處理之有
效執行,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訂定本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及應變處理作
業規定等防範措施及處理程序以作為執行之依據。工程事故則依勞安
法規及施工計畫書之緊急應變計畫處理。
六、建立本部及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施工災情通報查報系統(如附件),加
強施工安全督導落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執行。配合本部災害緊
急通報系統,以確保承包商於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災害時,能立即採
取有效之救援措施,並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使人員、機具及設備
等所遭受之災害減到最低程度。
災害發生之防範措施應包括:
(一)災害處理或緊急救護組織。
(二)緊急應變設備或器材之事前準備。
(三)明定急救醫院。
(四)公告緊急連絡電話(負責人、急救醫院、搶救單位、外援單位等)
。
(五)緊急應變人員之編組與訓練。
七、事故與災害發生,應辦理措施:
(一)緊急動員「災害處理或緊急救護」組織。
(二)迅速採取急救與搶救措施。
(三)連絡當地消防機關、警察機關、醫院或相關單位(如管線單位)。
(四)疏散人員。
(五)調查災害狀況、原因,向有關單位報告。
(六)人員及設備善後處理。
八、本部各工程主辦單位發包之工程,承包商須於預定施工前及演練之前
一日提出並填具「工程事故與災害演練紀錄表」一式三份,向工務所
或工程主辦單位申請,並將演練結果紀錄存檔,施工期間如有缺失時
,應立即督促承包商改正,所有資料須於工程完工後,由工務所或工
程主辦單位列冊建檔保存。
九、工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承包商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並依勞工安全法令及
施工計畫中緊急應變計畫通知相關單位人員。
工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承包商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報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發生上述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承包商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工安全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承包商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勞工安全檢查機構備查
。
伍、經費需求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執行單位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陸、管考
本計畫由本部按季追蹤各執行單位相關工作項目辦理情形,彙整後提
報勞委會,並於本部公共工程減災工作小組報告。
依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院臺勞字第○九五○○八一二○
六號函示行政院第二九七四次院會核定全國職場二二二減災方案辦理
。
貳、實施期間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參、降災目標
一、內政部公共工程總體降災目標
配合全國職場二三三減災方案(原名二二二減災方案)之降災目標,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共工程應於二年內 (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
) 將職災死亡百萬人率減少百分之三十(第一年百分之十二、第二年
百分之十八),詳如表一。
二、本部所屬公共工程降災目標
參考本部所屬公共工程因有災害致殘之統計資料,降災目標應包含死
亡人數及殘廢人數之下降,其內容彙整如表二。
肆、降災對策與執行方案
一、訓練(勞工安全衛生訓練)
(一)本部各工程主辦單位以其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辦理發包作業時,應於
招標文件內明定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其相關法令及有關安全衛生
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決標後,開工前並應事前告知承攬人遵守並為
施工計畫之要項。
(二)為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管理,承包商〈以下甲方指業主,乙方指承包
商〉於開工前應依其承攬規模與性質設置管理組織及合格之管理人
員,報請當地勞工安全檢查機構及甲方備查。
(三)承包商對擬任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員充任之。
二、交通安全(含第三人安全)
(一)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停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
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並應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甲方工程司核
准。甲方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二)如道路主管機關要求必需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者,乙方應併同施工計
畫,送請甲方核轉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
維持計畫之格式,悉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勞工安全
(一)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
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凡建築工程施工
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籬,鷹架外部分應
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
消防設備。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
一切責任。
(二)工程施工期間,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生命財產安全時,乙
方得不經甲方工程司之指示,而採取必要當行動,以防止生命財產
之損失,並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甲方工程司報告;如事
故發生時,甲方工程司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四、勞工衛生
(一)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國家公園法、水污染防制法及其施
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機關所頒法令規章之規定,隨時
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
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
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砂石、積廢土、或因
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均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如延誤修復及清理
,致發生危害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四)工程施工如有剩餘土石方者,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實際產生剩
餘土石方前,提出剩餘土石方棄運計畫,敘明其棄土之位置,棄運
之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並據以執行。其改變者亦同,
並應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五、組織系統
藉由組織編組與訓練等方式來防止災害發生為確保天然災害處理之有
效執行,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訂定本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及應變處理作
業規定等防範措施及處理程序以作為執行之依據。工程事故則依勞安
法規及施工計畫書之緊急應變計畫處理。
六、建立本部及所屬工程主辦機關施工災情通報查報系統(如附件),加
強施工安全督導落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執行。配合本部災害緊
急通報系統,以確保承包商於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災害時,能立即採
取有效之救援措施,並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使人員、機具及設備
等所遭受之災害減到最低程度。
災害發生之防範措施應包括:
(一)災害處理或緊急救護組織。
(二)緊急應變設備或器材之事前準備。
(三)明定急救醫院。
(四)公告緊急連絡電話(負責人、急救醫院、搶救單位、外援單位等)
。
(五)緊急應變人員之編組與訓練。
七、事故與災害發生,應辦理措施:
(一)緊急動員「災害處理或緊急救護」組織。
(二)迅速採取急救與搶救措施。
(三)連絡當地消防機關、警察機關、醫院或相關單位(如管線單位)。
(四)疏散人員。
(五)調查災害狀況、原因,向有關單位報告。
(六)人員及設備善後處理。
八、本部各工程主辦單位發包之工程,承包商須於預定施工前及演練之前
一日提出並填具「工程事故與災害演練紀錄表」一式三份,向工務所
或工程主辦單位申請,並將演練結果紀錄存檔,施工期間如有缺失時
,應立即督促承包商改正,所有資料須於工程完工後,由工務所或工
程主辦單位列冊建檔保存。
九、工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承包商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並依勞工安全法令及
施工計畫中緊急應變計畫通知相關單位人員。
工程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承包商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報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發生上述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承包商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工安全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承包商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勞工安全檢查機構備查
。
伍、經費需求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執行單位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陸、管考
本計畫由本部按季追蹤各執行單位相關工作項目辦理情形,彙整後提
報勞委會,並於本部公共工程減災工作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