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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實施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0950802268號函
法規體系: 國土管理
圖表附件:
一、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遏止違規破壞國土行為,並釐清及協調有關機
    關配合辦理事項,以積極推動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測計畫,指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以衛星影像遙測資料辦理
    土地利用變遷之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購置衛星影像並建立、管理及維護空間資料庫。 
(二)建立土地利用變遷偵測管理系統。 
(三)辦理衛星影像變遷偵測與進行影像分析及圖資輸出。 
(四)建立變異點網路通報查報系統。 
(五)辦理變異點通報及回報作業。 
(六)各級作業單位之權責及管考方式。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計畫指導單位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資訊中心,作業單
    位及其工作權責如下:
(一)主辦單位: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負責監測計畫之推動、協調及整合。
(二)協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濟部水利署及其他因業務
      需要配合之單位,於權責範圍內協助主辦單位辦理監測計畫。
(三)執行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新生地開發局、各鄉
      、鎮、市(區)公所及各主辦、協辦單位指定之專責單位,負責變
      異點查報及處理。
    前項作業單位指定之所屬專責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單一窗口,以利監
    測計畫之推動及協調。


四、監測計畫之實施範圍為臺灣省、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每年辦理二
    期至三期變遷偵測。


五、監測計畫運用變異點網路通報查報系統,於系統發現變異點時,由中
    央主辦單位通知地方主辦單位、中央目的事業執行單位。
    主辦、協辦單位之單一窗口於接獲變異點通報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
    上網瀏覽,並通知所屬執行單位於二十一個工作天內至現場查證並完
    成回報。(流程如附圖一)
    執行單位未依限辦理現場查證及回報時,由前項主、協辦單位以公文
    稽催執行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完竣,執行單位如屆期未辦理,主
    辦、協辦單位應辦理第二次稽催,執行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完竣
    ,執行單位如屆期仍未辦理,由中央主辦單位協調處理。(流程如附
    圖二)
    主辦、協辦單位之單一窗口應於所屬執行單位回報後,查核執行單位
    所填報資料是否完整,如屬非法案件,應請有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並於每季次月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後續辦理情形。


六、為提升地面查報及現地查證效率,中央主辦單位已建置數位化地面調
    查系統,執行單位得利用掌上型個人數位助理(PDA) 、全球衛星定
    位系統(GPS) 、電子地圖及數位相機等電子數位器材,輔助辦理現
    場查報作業。


七、中央主辦單位每年應視計畫執行情況,辦理實機操作之系統教育訓練
    講習,並於網際網路建置多媒體互動教學網、操作手冊及練習網站,
    以利通報及查報人員業務之推動。


八、每年度由中央主辦單位統計發布各作業單位辦理成果並評比,績效良
    好者,發文該單位針對業務有關人員予以適當獎勵。


九、中央主辦單位所建置之永久樣區光譜資料庫,指導、作業及學術單位
    如有需用,得向中央主辦單位申請使用。


十、監測計畫所需基本資料,中央主辦單位得商請有關目的事業機關提供
    。


十一、辦理監測計畫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辦單位申請於國土資訊系統
      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