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替代役觀光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 內政部替代役觀光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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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0920087631號函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替代役觀光服務役 (以下簡稱觀光服務役) 之需用機關為內政部 (以
下簡稱本部) ,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由本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營建署) 辦理。
三 觀光服務役之服勤單位為營建署及所屬都會公園管理站、國家公園管
理處及縣 (市) 政府,負責執行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考核。但特殊
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觀光服務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勤務內容如下:
(一) 專業性勤務
1 協助各國家公園(含各管理站、各遊憩據點)、都會公園之經營管
理、自然景觀維護、遊客諮詢服務、推廣各項觀光休閒活動事宜
。
2 協助各國家公園、都會公園辦理環保稽查、檢驗、集水區保育、
野生動植物保育、巡山護管、救傷及養護、自然生態及人文資源
保育、擔任遊客中心、各管理站及遊憩據點解說諮詢服務。
3 協助推動建置臺灣之國際化友善旅遊環境及協助辦理國際觀光宣
傳等工作遊客諮詢服務。
4 辦理都會公園巡邏、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5 協助入山、入園申請。
6 協助公園綠地之環境維護、管理及設備保養:
(1) 協助遊樂區及大眾休憩公園之環境清潔維護。
(2) 協助景觀植物之植種及保育。
(3) 協助植物病蟲害防治。
(4) 協助遊樂區與休憩公園設施之維修及保養。
(5) 協助環境清潔與公共安全之宣導及災難防救。
(6) 協助巡視通報各區環境概況。
(7) 協助綠美化宣導及講習。
(8) 協助行道樹清查及建檔。
(9) 協助公園環境巡查及勸導。
(10) 協助苗圃育苗及推廣。
7 協助交通號誌及道路養護工作:
(1) 協助交通號誌及路面損壞通報。
(2) 協助交通號誌控制及交通流量申報紀錄。
(3) 協助交通號誌故障處理。
(4) 協助路面與行道樹損壞之修護及補植。
8 協助城鄉風貌改造、景觀工程等相關工作:
(1) 協助辦理公園綠地規劃開闢。
(2) 協助城鄉風貌地景改造計畫業務。
(3) 協助辦理土木、營建、景觀工程等監造相關業務。
(4) 協助工程現場監工、拍照及驗收。
(5) 協助公共安全聯合稽查。
(二) 一般性 (共同性) 行政工作
1 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 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 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4 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5 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與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
等相關資訊維護及管理工作。
6 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7 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8 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9 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10 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五 役男之專業訓練由營建署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辦理,期間二週。
六 役男之分發,以具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職系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科目技師) ,或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相關專長證照;或具有大專以上人文科學、自然生物科學相關
科學系畢業,並以通曉外語者為優先。
七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八 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役男專長、專業訓練及平時考核成績
擇優報本部審查後,交訓練單位施予幹部在職訓練,受訓時間一週至
二週,合格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如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
陳報本部撤銷其資格。
九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訓練單位統一排定;職前講習及在
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一○ 役男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
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
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 核准
,外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時,外出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
一一 役男之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放假日數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相同,遇有
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並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
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一二 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一三 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一四 役男之識別標章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一五 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
,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責任。
一六 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返家住宿。
一七 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
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一八 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送本部核發
退役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一九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送本部,實施
列管及異動管理。
二○ 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份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觀光服務役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一 服勤單位負責役男服勤及生活督導考核,並對所屬役男負照顧輔導
之責任,嚴禁體罰淩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二 管理幹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之責,並應以身作則。
二三 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四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
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五 集中住宿人員,應依住宿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
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二六 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
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部相關規定。
二七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
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部。
二八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
部。
二九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
真向營建署報告,並妥為處理,營建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須向本部
報告,並為必要之處理。
三○ 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次
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陳報本部。
三一 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二次。
(二)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一次。
管理幹部對於工作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法犯紀,應即時查究考核
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三二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部相關規定。
三三 管理幹部獎懲規定如下:
(一)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二次。
(二)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一次。
管理幹部對於工作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法犯紀,應即時查究考核
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三四 各機關(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之獎懲,應組成三人至五人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獎懲
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五 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三六 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 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依「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條件」及「替
代役優先分發 (含調返) 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條件」辦理。
(四)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順
序檢討。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部核准。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
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三七 各單位對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
之責。
二 替代役觀光服務役 (以下簡稱觀光服務役) 之需用機關為內政部 (以
下簡稱本部) ,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由本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營建署) 辦理。
三 觀光服務役之服勤單位為營建署及所屬都會公園管理站、國家公園管
理處及縣 (市) 政府,負責執行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考核。但特殊
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觀光服務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勤務內容如下:
(一) 專業性勤務
1 協助各國家公園(含各管理站、各遊憩據點)、都會公園之經營管
理、自然景觀維護、遊客諮詢服務、推廣各項觀光休閒活動事宜
。
2 協助各國家公園、都會公園辦理環保稽查、檢驗、集水區保育、
野生動植物保育、巡山護管、救傷及養護、自然生態及人文資源
保育、擔任遊客中心、各管理站及遊憩據點解說諮詢服務。
3 協助推動建置臺灣之國際化友善旅遊環境及協助辦理國際觀光宣
傳等工作遊客諮詢服務。
4 辦理都會公園巡邏、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
5 協助入山、入園申請。
6 協助公園綠地之環境維護、管理及設備保養:
(1) 協助遊樂區及大眾休憩公園之環境清潔維護。
(2) 協助景觀植物之植種及保育。
(3) 協助植物病蟲害防治。
(4) 協助遊樂區與休憩公園設施之維修及保養。
(5) 協助環境清潔與公共安全之宣導及災難防救。
(6) 協助巡視通報各區環境概況。
(7) 協助綠美化宣導及講習。
(8) 協助行道樹清查及建檔。
(9) 協助公園環境巡查及勸導。
(10) 協助苗圃育苗及推廣。
7 協助交通號誌及道路養護工作:
(1) 協助交通號誌及路面損壞通報。
(2) 協助交通號誌控制及交通流量申報紀錄。
(3) 協助交通號誌故障處理。
(4) 協助路面與行道樹損壞之修護及補植。
8 協助城鄉風貌改造、景觀工程等相關工作:
(1) 協助辦理公園綠地規劃開闢。
(2) 協助城鄉風貌地景改造計畫業務。
(3) 協助辦理土木、營建、景觀工程等監造相關業務。
(4) 協助工程現場監工、拍照及驗收。
(5) 協助公共安全聯合稽查。
(二) 一般性 (共同性) 行政工作
1 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 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 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4 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5 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處理、網頁與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
等相關資訊維護及管理工作。
6 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7 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8 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9 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10 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五 役男之專業訓練由營建署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辦理,期間二週。
六 役男之分發,以具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考試相關職系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科目技師) ,或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相關專長證照;或具有大專以上人文科學、自然生物科學相關
科學系畢業,並以通曉外語者為優先。
七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職前講習,並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八 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役男專長、專業訓練及平時考核成績
擇優報本部審查後,交訓練單位施予幹部在職訓練,受訓時間一週至
二週,合格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如有重大言行不檢或不適任情形時,服勤單位可檢具事證,
陳報本部撤銷其資格。
九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訓練單位統一排定;職前講習及在
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一○ 役男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
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
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 (管) 核准
,外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時,外出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
一一 役男之服勤時數以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放假日數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相同,遇有
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並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遇有特殊或臨時勤務需要
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一二 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一三 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一四 役男之識別標章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一五 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
,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責任。
一六 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返家住宿。
一七 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
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一八 服勤單位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送本部核發
退役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一九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
役籍表,連同役籍管理名冊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送本部,實施
列管及異動管理。
二○ 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份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觀光服務役役男身分證校正。
二一 服勤單位負責役男服勤及生活督導考核,並對所屬役男負照顧輔導
之責任,嚴禁體罰淩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二 管理幹部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之責,並應以身作則。
二三 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四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
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五 集中住宿人員,應依住宿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
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二六 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
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部相關規定。
二七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 (監督) 長官之勤務命
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部。
二八 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
部。
二九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
真向營建署報告,並妥為處理,營建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須向本部
報告,並為必要之處理。
三○ 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獎懲人次
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表陳報本部。
三一 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二次。
(二)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一次。
管理幹部對於工作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法犯紀,應即時查究考核
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三二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部相關規定。
三三 管理幹部獎懲規定如下:
(一)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二次。
(二) 管理幹部及所管役男,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
受罰薪,且累計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得予嘉獎一次。
管理幹部對於工作執行不力或所管役男違法犯紀,應即時查究考核
其督導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三四 各機關(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之獎懲,應組成三人至五人獎懲委員會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獎懲
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五 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應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三六 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 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 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依「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條件」及「替
代役優先分發 (含調返) 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條件」辦理。
(四)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順
序檢討。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部核准。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
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調。
三七 各單位對役男申訴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
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