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 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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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80 年 12 月 01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0920085503號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一 補助目的:
為重視各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
與自然景觀整體之諧調,補助居民配合國家公園整建住宅部分經費負
擔。
二 補助對象:在各國家公園計畫區範圍內合法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
人。
三 補助條件:於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指定之地區內依
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並依「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規定
或配合綠建築、生態工法及污染防制理念,其設計圖說經管理處審查
合格,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者;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修建
得比照辦理。
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建造執照影本、切
結書及相關圖說至管理處提出申請,經管理處審查核可者,核發補
助經費證明單;申請配合綠建築之平屋頂者,應附綠建築證書。其
他配合綠建築、生態工法及污染防制理念補助者,需另附相關設計
原則、達成目標說明書以供管理處審查。
(二) 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使用執照影本、相關圖說及
補助經費證明單,提送管理處審核,經管理處派員實地勘查合格後
發給補助經費憑單,並於指定期限內至管理處領取補助費,未依規
定期限內領取補助經費者,其已發給之補助經費證明單及憑單應予
作廢。
五 核發標準:申請補助面積以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計算併同庭園美化依
個案審定。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則。
六 設置審查委員會:
(一) 各管理處為辦理補助建築物美化措施審查工作、應設審查委員會。
(二)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處長或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六人
,由處長就左列人員聘 (派) 兼之:
1 生態或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2 建築專家學者二人。
3 管理處企劃經理、工務建設 (或建築管理) 課主管。
置幹事二名,由管理處指派業務主辦人員兼任。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
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委員超過半數方可召開審查會議,出席委員至少應有專家學者兩名。
七 補助費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外部景觀造型、色彩、
材料及減少法定空地綠覆率,如有違反情事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
補助費。
八 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實施補充要點,並報內政部營
建署備查。
為重視各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
與自然景觀整體之諧調,補助居民配合國家公園整建住宅部分經費負
擔。
二 補助對象:在各國家公園計畫區範圍內合法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
人。
三 補助條件:於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指定之地區內依
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並依「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規定
或配合綠建築、生態工法及污染防制理念,其設計圖說經管理處審查
合格,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者;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修建
得比照辦理。
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建造執照影本、切
結書及相關圖說至管理處提出申請,經管理處審查核可者,核發補
助經費證明單;申請配合綠建築之平屋頂者,應附綠建築證書。其
他配合綠建築、生態工法及污染防制理念補助者,需另附相關設計
原則、達成目標說明書以供管理處審查。
(二) 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使用執照影本、相關圖說及
補助經費證明單,提送管理處審核,經管理處派員實地勘查合格後
發給補助經費憑單,並於指定期限內至管理處領取補助費,未依規
定期限內領取補助經費者,其已發給之補助經費證明單及憑單應予
作廢。
五 核發標準:申請補助面積以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計算併同庭園美化依
個案審定。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則。
六 設置審查委員會:
(一) 各管理處為辦理補助建築物美化措施審查工作、應設審查委員會。
(二)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處長或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六人
,由處長就左列人員聘 (派) 兼之:
1 生態或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2 建築專家學者二人。
3 管理處企劃經理、工務建設 (或建築管理) 課主管。
置幹事二名,由管理處指派業務主辦人員兼任。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
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委員超過半數方可召開審查會議,出席委員至少應有專家學者兩名。
七 補助費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外部景觀造型、色彩、
材料及減少法定空地綠覆率,如有違反情事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
補助費。
八 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實施補充要點,並報內政部營
建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