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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廢/停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608072832號函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一、為確保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會議順利進行、
  維持會場秩序及會場之使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開會(包括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等)時,除出席委員、列席機關
  代表、本小組工作人員、相關通知列席說明者及各級民意代表等人員
  外,申請發言或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及相關團體等人員,得向內政
  部(以下簡稱本部)營建署申請進入會場或旁聽區(室)。
 
三、本小組會議得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供出列席單位、各級民意代表
  、申請發言或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或相關團體等持開會通知或身分
  證明文件簽到及辦理換證事宜。
  申請發言之民眾或團體,發言人數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為原則。
  申請至旁聽區(室)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超過二十人者,由本
  小組工作人員安排至本部營建署大禮堂或適當地點。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言或旁聽之人數,考量個案相關民眾或團體人數多
  寡及不同利益之當事人或團體等情形,經會議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
  同意,得酌予調整之。
 
四、等候審查案件之相關列席人員,應於會場旁之會議準備室等候本小組
  工作人員通知。會場門口應視實際需要配有警衛人員,對於不得進入
  會場人員有制止之責。
 
五、出列席及發言、旁聽會議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本小組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於會場中攝影、
     錄影或錄音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本小組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之會議過程,得於本部營建署大
     禮堂或其他會議室同步錄影播放。
  (二)發言者,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但主席
     得視會議情形在徵詢全體出席人員同意後,調整發言時間。
  (三)本小組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各級民意代表、發言或旁聽之居
     民、居民代表或相關團體等均應離開會場及旁聽區(室)。
  (四)出列席會議及發言、旁聽人員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
     布條、旗幟、棍棒或或廣播擴音設備進入會場、旁聽區(室)
     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出列席會議及發言、旁聽人員等,不得於會場內或旁聽區(室
     )大聲喧嘩、鼓譟,亦不得擅自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六)本小組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要求發言者提供發
     言書面內容,或經其同意由作業單位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經勸阻不聽、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
  干擾辦公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或本小組工作人員得制止或令其
  離開旁聽區(室)或會場,必要時,得取消其再申請出列席會議、發
  言或旁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法辦。
 
六、進入會場、旁聽區(室)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之人員,嚴禁攜帶
  任何危險、易燃物品。其有違反相關法規或危害會議安全之行為,本
  小組人員得制止或令其離席;該行為損害本小組會議與會人員或事物
  者,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究責。
 
七、濕地保育法施行前成立之內政部重要濕地諮詢小組所召開會議,亦適
  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