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地區範圍

法規名稱: 海岸地區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修正公告「海岸地區範圍」,修正後海岸
    地區範圍圖冊如附件。
二、依據海岸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
三、旨揭海岸地區範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
    政府除外)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
    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四、本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
    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
五、海岸管理法係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定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
    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至實質管制部分,主要於「海岸
    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規定禁止或相容使用項目,以保護海
    岸資源及防護海岸災害;「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
    及「海岸防護計畫」,應依海岸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踐行民
    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後,始核定公告實施管理。又於海岸管理
    須特別關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
    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需申請許可
    ,惟其非直接限制或禁止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