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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園字第1131280240號函
立法理由: 內政部辦理濕地保育補助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函頒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茲配合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正式成立與為符合現行實務操作流程及管考機制,爰修正本作業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辦理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成立,修正機關及相關網站名稱。(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
三、配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經費概算之期程,修正提出申請補助之時間。(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刪除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之規定,並修正送備查之結案報告書及電子檔數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五、刪除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及參與人次統計表之規定,並為落實管考作業執行,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填報執行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圖表附件:
一、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法人、部落、團
  體或大專校院等(以下稱執行單位),以由下而上之方式落實參與濕
  地生態保育,依行政院核定國家公園中程計畫、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及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補助,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本部國家公園
  署負責執行及推動。
  補助之申請,由執行單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政府擔任申請補助機關,彙整執行單位提出之申請並辦理初審
  後,向本部國家公園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
   1.濕地生態保育、復育、巡守、監測、棲地環境營造、經營管理及
    環境教育。
   2.濕地復育、地景改造、監測系統及設備之設置及維護。
   3.濕地產業及濕地標章推廣。
   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及檢討。
   5.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之執行。
(二)暫定重要濕地及其他非屬重要濕地(以下簡稱其他濕地):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事項。
   2.重要濕地分析報告之研擬。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視同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不得申請前
   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補助。

四、提出補助申請之時間,以每年六月至八月申請下ㄧ年度補助為原則,
  實際時間以本部公文登載日期為準。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通過初審之案件,檢附下列文件,以函向
  本部國家公園署申請補助:
(一)申請計畫書五冊(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邊裝訂)及電子檔案
   光碟三份(應包含計畫書內文及簡報之電子檔案,副檔名為.DOC、
   .PDF及.PPT)。
(二)直轄市、縣(市)年度濕地保育計畫申請補助總表(格式詳附件一
   )。
(三)初審會議紀錄:包括會議簽名及意見彙整。
  前項第一款申請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依序撰寫,各細項內容可視計畫需要
酌予調整:
(一)申請補助計畫封面(格式詳附件二)。 
(二)濕地保育計畫摘要表(格式詳附件三)。
(三)自主查核表:檢核人員、業務主管核章及主辦局(處)首長應於自
   主查核表簽章確認(格式詳附件四)。
(四)計畫緣起及目標。
(五)執行單位基本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行政團隊、規劃設計團隊
   、社區組織等之組成及證明文件。
(六)環境概述:
   1.計畫位置及範圍(附圖說明並標示座標)。
   2.背景資料說明(自然環境、社經環境)。
   3.濕地環境課題及對策。
   4.計畫範圍曾依本部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或本作業規定取得
    補助經費,說明過去年度各項工作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果。
   5.計畫範圍及周邊曾接受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經費補助,說明計
    畫案名、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實施地區、計畫執行率等項目。
(七)預定工作項目: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曾接受本部國家重要
   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或本作業規定案件者,應敘明本年度工作項目與
   過去年度之關聯性。
(八)預定作業時程: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執行時程規劃,並以甘特圖
   表示。
(九)經費需求: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應明列中央補
   助及地方政府配合款比例。
(十)預期工作成果及後續配合事項:詳述預期工作成果,並訂定具體衡
   量指標及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
(十一)附錄:依實際需要檢附,例如居民共識協調紀錄或證明文件、土
   地同意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及相關文宣資料等。

六、各年度補助預算額度將視預算編列情形另函通知,實際額度以立法院
  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本部視申請案件內容核定補助金額如下:
(一)地方級重要濕地及暫定重要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其他濕地:每件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七、提案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完成。實際開始
   執行日期以修正計畫書同意發文日起算,並應於當年度年底前執行
   完成。
(二)擴大社區參與:濕地維護管理、巡守、調查監測及教育推廣等工作
   ,應結合在地社區共同推動,以落實濕地保育永續發展。申請計畫
   應敘明於計畫執行期間內,至少舉辦一場濕地復育成果座談會,邀
   請專家學者及社區民眾,以廣納意見、建立共識。
(三)相關同意文件:
   1.申請計畫涉及濕地棲地環境營造、生態廊道建構與復育及海岸濕
    地防護等工程施作,應以公有土地優先施作為原則,並嚴格要求
    落實先完成當地居民共識協調(附具相關協調紀錄及證明文件)
    ,及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已取得權利關係人或管理單位之五年
    以上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2.申請計畫涉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自然保留區、依國家公園法
    劃設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森林法劃設自
    然保護區或森林保護區、依漁業法劃設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或
    其他保護區範圍之作業,均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管理
    機關同意書或相關文件。
(四)調查監測作業:調查監測工作應依濕地生態監測系統標準作業程序
   (請至本部國家公園署網站下載)辦理,並應按時至本部國家公園
   署指定之網站上傳調查監測資料。
(五)生態設施規劃設計:以設施減量及撙節經費為原則,並應符合濕地
   生態保育及復育之目標,注重施工項目品質之實用性、耐久性,及
   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
(六)指標建立:應提出具體衡量指標及其計算方式,並預估計畫完成後
   之指標達成度。
(七)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運用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
   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教育訓練:執行單位應參加本部國家公園署當年度調查監測資料上
   傳教育訓練並取得認證。

八、審查程序: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自行訂定受理執行單位之申請提案期間。但不得影響本部受理補
    助提案期間。 
   2.應由審查組織辦理初審。
   3.完成初審後,應彙整申請計畫、相關附件資料及公文,依限送本
    部國家公園署進行複審作業,並由該府代表會同相關執行單位進
    行簡報。
(二)本部:
   1.本部國家公園署查核申請計畫是否依本作業規定檢附相關應繳交
    文件。所附資料缺漏或不完備,未於諮詢會議召開前補齊者,不
    予受理。
   2.經前目審查通過者,由本部國家公園署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
    重要濕地審議小組等召開諮詢會議,就個別申請計畫內容提出建
    議及諮詢意見,供簽報本部核定之參考。

九、審查原則:
(一)符合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
   育及明智利用等目標。
(二)落實社區、部落參與及教育推廣,並提出具體方案內容。
(三)提出濕地環境調查監測、濕地生態巡守、建置及維護濕地線上即時
   監視系統等具體經營管理方案。
(四)是否延續過去年度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或依本作業規定核定
   計畫案,且提出後續三年延續性執行內容。
(五)內容是否合理及周延、經費編列是否合理及撙節開支等原則。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二年補助款執行績效及相關業務配合良好
   (例如:納入預算、發生權責、進度申報等行政作業)、政策推動
   有具體成效者,擇優予以補助;近二年補助款執行成效不佳、進度
   嚴重落後、工作報表按時填報、配合度欠佳者,將列為是否同意補
   助及經費分配額度之重要參考。
(七)其他濕地經本部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或依本作業規定核定計
   畫案補助超過三年者,申請補助項目至少應包含研擬重要濕地分析
   報告。

十、核定補助計畫:本部國家公園署彙整諮詢會議意見並提列該年度核定
  案件及補助經費額度,循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請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提送修正計畫書、電子檔案光碟(應包含計畫書內文及必要圖說檔
  案)報請本部同意。

十一、配合款:
(一)本項補助款應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並提列一定
   比率地方配合款。
(二)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配合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
   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等五級。自一百零
   八年度起依縣市財力分級逐年調升配合款比例百分之一。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近一年補助款執行績效及相關業務配合不佳者,得增
   加配合款比例百分之五,連續二年補助款執行績效及相關業務配合
   不佳者,得增加配合款比例百分之十。有變動者,另函通知。
(三)未能足額提列配合款,則以各地方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
   扣減補助經費。

十二、補助經費撥付、核銷、刪減與計畫變更、撤銷及結案: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日起三星期內提送修正計
   畫書報本部同意。經同意後,應檢附核定計畫書電子檔案(副檔名
   為.DOC及.PDF)送本部。
(二)修正計畫報請本部同意時,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同時辦理發
   生權責及採購相關招摽先期作業,並於招標文件確實載明:於招標
   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或民意機關審查通過並准
   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三)申請計畫核定經費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
   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
   墊付執行。
(四)本補助款核撥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後,應依申請書所載確實補
   助予執行單位。
(五)補助經費撥付:
   1.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
    單位之補助比例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2.補助款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修正計畫書函送本部備查並完成
    發包或與執行單位簽訂協議書後一次撥付。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依規定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詳附件五)、請款收據、納入預
    算證明文件(即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
    墊付函二者擇一)及發生權責證明文件(契約書或協議書影本)
    送本部國家公園署請款。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或因土地權屬等其他問題無法執行,經限期改善
   而屆期未能改善者,本部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
   刪減補助經費或逕予撤銷。
(七)計畫以招標方式辦理者,經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外,逕
   予撤銷。
(八)修正計畫經本部同意後,計畫內容之調整,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
   總金額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及實施範圍原則下,由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併請環境景觀總顧問或相關諮詢顧問協助)自行核處
   ,並副知本部。
(九)結案:計畫內容若涉及調查監測作業者,應將調查監測成果上傳本
   部國家公園署指定之網站,並經本部國家公園署審核同意後始得辦
   理結案,並應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執行明細表(格式詳附
   件六)與結案報告及電子檔(各二份)送本部國家公園署備查,並
   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賸餘款及相關衍生性收入。但補助款賸餘未超
   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予繳回該賸餘款。逾期提報結案或未依限
   繳回餘款者,列入未來審核補助案件之重要參考。

十三、計畫執行、管考及輔導: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
   與列管工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第一次核撥補助經費後,按月於每月五
   日前至本部國家公園署指定之網站填報上個月執行情形(含每月執
   行說明、經費支用、參與人次統計及其他管考事項),作為本部國
   家公園署辦理備查及管考作業之依據。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計畫各項審查及簡報會議,應通知本部
   國家公園署派員列席,並於會後函送會議紀錄。
(四)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本部國家公園署於執行期間將進行訪視、
   輔導、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及提供所需資料。有關評
   鑑方法、程序及查核項目等規定,由本部國家公園署另定之。
(五)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核結果函送該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加強督促外,並列為未來審核補助案件及調整配合款比例之重要
   參考。
(六)本部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辦理計畫執行相關人員之獎懲。
(七)本補助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設備,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執
   行單位列冊管理使用;購置及拍攝之生態影像應無償提供本部國家
   公園署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使用。
(八)各補助計畫管考結果將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部國家公園署網
   站公布。

十四、其他: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本權責查核申請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
   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該計畫應予撤銷。
(二)本作業規定另登載於本部國家公園署網站。
(三)為配合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部國家公園
   署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作業規定ㄧ部或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