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法規名稱: | 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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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80807109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之適用項目
類別 |
認定原則 |
區位 |
適用項目 |
(一)國土保安 |
為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育、河川治理、森林保育等,維護國土永續發展需要。 |
近岸海域 |
攔沙網 |
公有自然沙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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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安全 |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維持國家領土之完整與獨立自主需要。 |
近岸海域 |
演訓火砲測試射擊作業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觀測台、演訓設施及其使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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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運輸 |
為確保公共通行,提供旅客或貨物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船舶或提供行人通行需要。 |
近岸海域 |
海上平台及其工程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人行步道及其工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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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保護 |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目的之行為或措施所需。 |
近岸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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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自然沙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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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術研究 |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或為科學知能傳授及人才培育,以促進學術發展,並提供施政論據,進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科學、人文學、形式科學及工程學等之調查、研究、試驗、訓練等所需。 |
近岸海域 |
1.研究設施及培訓基地範圍 2.海氣象觀測設施及其工程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研究設施及培訓基地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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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福祉 |
為確保人類基本生活及身心健康需求,增進生活福祉,提升公共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公益性、文化傳承或有助於大眾親近、體驗海岸及海洋。 2.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如涉及營利行為,以對環境衝擊小,且位於發展遲緩地區、環境劣化地區、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所在管理機關定有該營利行為之管理法令者為限。 |
近岸海域 |
1.海底管道及其維護工程範圍 2.海上平台及其工程範圍 3.影片拍攝記錄設施或範圍 |
公有自然沙灘 |
1.海底管道及其維護工程範圍 2.海水淡化設施之廠房、設備 3.公共藝術裝置設施 4.親海體驗活動設施或範圍 5.影片拍攝記錄設施或範圍 6.祭典儀式或慶典活動設施或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