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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6080914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改變一
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第三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
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
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第四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
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