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 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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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60809144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改變一
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第三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
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
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第四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
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