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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墾保字第113101068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人與
  梅花鹿之和諧相處、保育梅花鹿族群及協助受損農業復耕,參照農業
  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直接從事農業生
     產之自然人。
  (二)農業: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自然資源、
     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
     閒之事業。
  (三)棲息環境: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為維持動
     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三、於墾丁國家公園所在之恆春半島三鄉鎮(車城鄉、恆春鎮、滿州鄉)
  內從事合法農業並符合下列任一款條件之農民,依本要點予以補助:
  (一)經本處評估土地位於梅花鹿族群主要棲息環境,並同意設置本
     處提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後,仍有因梅花鹿致該筆土地農
     業損失者。
  (二)因梅花鹿致土地農業損失者,其後同意於該筆土地設置本處提
     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

四、農業損失通報及確認:
  (一)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通報:由受損農民主動向本處通報。
  (二)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確認:由本處與農地所在區域鄉鎮公
     所組成勘查小組,確認損害原因及損害程度後,填報勘查報告
     表(如附件一)。

五、農業損失補助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理申請作業:
    1.農民應於發生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情事之日起七日內,填具
          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
          提出申請:
      (1)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
              籍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委託經營
              契約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
              三)。
      (3)該筆土地由多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時,須先取得所有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2.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申請資料查核:
    1.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辦農業損失補助時,本處得運
          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對查核。查核
          結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處不予補助。
    2.查核結果有不符規定而誤予損失補助,經查證屬實者,由本處
          予以追回。
  (三)實地勘查作業:
    1.本處應組成勘查小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實地勘查
          作業。
    2.經本處勘查小組實地勘查認定為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且符
          合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補助農
          業損失現金及有機肥料,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補
          助有機肥料; 非梅花鹿所致損失或不符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者
          ,不予補助。
    3.申請案經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非梅花鹿所致
          損失者,農民得於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限內申請複查,以一次為
          限。
    4.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
          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四)辦理補助後,本處應評估、檢討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成效。
  (五)梅花鹿致農業損失查報及補助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六、農業損失現金補助與有機肥料補助之處理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本處勘查小組確認農業損失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各項
     申請文件及條件皆符合規定者,由本處將補助金額轉入農民帳
     戶。
     經確認有農業損失者,補助有機肥料數量為每分地補助一包,
     不足一分地以一分地計,由本處核發有機肥料領據後,由農民
     向各地農會執據領取。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助農民自行處
     理,無須繳回。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悉由本處依規處理。

七、受補助對象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處擇選梅花鹿族群主要棲息環境進行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
     農民不同意於其土地設置者,農業損失發生時本處將不予補助
     。
  (二)受補助農民補植農作物後,如再度因受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
     農民得再次申請補助,並提供補植之相關證明,如無法提供,
     本處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農民應秉人與野生動物和諧相處及保育之精神,以友善
     或影響梅花鹿棲息環境最少之方式進行農作物防護。
  (四)申請農業損失補助,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農業損失現況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農民申請農業損失補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處查證屬
     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
     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撥付補助款或有機肥料者,應以書面命
     農民限期返還補助金額,有機肥料以本處向農會購買時價格計
     算,返還等值價金,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誤導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損地點不符之地點。
    2.申報受損地點未實際作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損項目與申報項
     目不符。
    3.領取圍網網具或同意採取相關防治措施後,未於受補助農地上
     設置圍網或採取相關防治措施。
  (六)農民應負起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養護工作,並應定期巡視,
     如有發現梅花鹿困網之情事,應儘速通報本處。

八、農業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
  (一)本要點補助金額參考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項下作
     物類進行估算。
  (二)本處得視該年度預算調整補助案件數,未能於該年度受補助者
     ,次一年度若提出申請,將列為優先補助案件。

九、對各項補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
  (一)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助案件辦理情形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依本要點補助案件之考核,應由本處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
     度終了二個月內召開督導考核會議,並併同本處各項補(捐)
     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簽報本處處長核定後,報請
     內政部備查。

十、資訊公開:
  依本要點補助之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助項目、對象、
  金額、數量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