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 進入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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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墾南字第11200080711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全文檔案: |
一、本須知依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一條、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研究證及標本採集證作業要點要點及墾丁
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之。
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進入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生態保護區)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須知之規定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
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許可。
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許可。
三、進入生態保護區許可申請規定分為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二類。其申請
要件與規定依本須知第四、五點規定辦理。
四、學術研究之許可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學術研究(採集)及研究站住宿,應
於三週前上網登錄(網址: rop.ktnp.gov.tw),下載規定表
格,備齊學術研究計畫、採集計畫書、人員證件影本及人員分
工名冊等相關資料來函申請。申請單位於每次從事學術研究(
採集)及研究站住宿申請三日前,進行線上學術研究(採集)
及住宿登錄。當次調查、採集作業及住宿結束後必須繳回住宿
鑰匙,必要時並須接受本處保育人員之查核,以確認所採集物
品是否符合申請之種類與數量。
(二)申請單位於第一次進行研究或採集時,應先行預約至本處行政
中心進行座談後領取採集證。
(三)研究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請申請單位提供完整研究報告(含
生物多樣性資源調查表等相關資訊)及上傳數位檔(WORD、
EXCEL或PDF格式)各一份。
(四)從事學術研究調查人員活動範圍不得超出核准研究計畫地點或
本處指定之研究範圍。
五、環境教育許可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網路線上申請,惟經本處許可之專案公務行程除外。
(二)須由經本處培訓及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解說員(以下簡稱解說
員)帶領始得進入。
(三)為有效達到環境教育目的,每位解說員不得帶領超過十五名遊
客。
(四)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必須由家長陪同並出具切結書。
(五)南仁山生態保護區每日核准人數上限一千人、龍坑生態保護區
每日上、下午上限各一百五十人(含非本國籍限額各五十人)
為原則,本處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核准進入之人數。
(六)為減輕生態環境衝擊及設施維護,每週關閉一天、每年關閉一
個月,關閉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七)活動範圍及時間:
1.南仁山生態保護區各路線進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
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龍坑生態保護區為管制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
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
十分。
3.各路線若規劃夜間觀察環境教育行程,進入及離開時間由本
處另行規定。
(八)經許可進入人員,須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核。
前項第二款解說員,應依本處要求加入本處委辦相關機關或法人團體
等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接受安排出勤解說履行委辦業務,惟執行本處公
務解說業務者除外。解說員招募、培訓、認證、實習、服勤及收費等
相關規範另定之。
(一)採網路線上申請,惟經本處許可之專案公務行程除外。
(二)須由經本處培訓及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解說員(以下簡稱解說
員)帶領始得進入。
(三)為有效達到環境教育目的,每位解說員不得帶領超過十五名遊
客。
(四)七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必須由家長陪同並出具切結書。
(五)南仁山生態保護區每日核准人數上限一千人、龍坑生態保護區
每日上、下午上限各一百五十人(含非本國籍限額各五十人)
為原則,本處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核准進入之人數。
(六)為減輕生態環境衝擊及設施維護,每週關閉一天、每年關閉一
個月,關閉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七)活動範圍及時間:
1.南仁山生態保護區各路線進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
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龍坑生態保護區為管制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
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最遲離開時間為下午五時三
十分。
3.各路線若規劃夜間觀察環境教育行程,進入及離開時間由本
處另行規定。
(八)經許可進入人員,須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核。
前項第二款解說員,應依本處要求加入本處委辦相關機關或法人團體
等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接受安排出勤解說履行委辦業務,惟執行本處公
務解說業務者除外。解說員招募、培訓、認證、實習、服勤及收費等
相關規範另定之。
六、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遵守國家公園法及下列規定:
(一)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
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
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
,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
(四)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禁止於南仁湖
面從事任何活動。
(五)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除本處執行公務及環境教育接駁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
任何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七) 生態保護區未經本處許可禁止攜帶動、植物進入。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一)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
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二)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
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三)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
,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
(四)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禁止於南仁湖
面從事任何活動。
(五)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六)除本處執行公務及環境教育接駁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
任何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七) 生態保護區未經本處許可禁止攜帶動、植物進入。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七、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生態保護區,原已獲
准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亦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八、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