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國家公園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 台江國家公園推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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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營江保字第1121000863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立法理由: | |
圖表附件: |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保育國際遷移物種之棲
地完整性,鼓勵園區及周緣地區養殖漁民、魚塭經營管理者一起
參與生態友善棲地營造之推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國家公
園資源永續保育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臺南市安南區及七股區內從事合法養殖漁業或魚塭經營管理者
,經執行本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並通過審核者,依本要點予
以獎勵。
三、申請獎勵者須經本處邀集學者專家組成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推動
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審查及本處核定後,於指定魚塭執行
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
四、本要點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係指申請者配合執行下列工作
事項:
(一) 魚塭須於黑面琵鷺等國際遷移物種度冬期間(每年十月至翌
年四月為原則)配合曬坪,並指定至少連續五日以上為生態
友善作業期間(以下簡稱作業期間)。
(二) 作業期間須維持魚塭水位二十至三十公分,執行不收下雜
魚、不驅趕候鳥、不使用化學藥劑及網具等措施。
(三) 作業期間應配合本處執行生態監測工作,記錄候鳥等物種
棲地利用狀況供本處評估成效;如有發現候鳥傷病之情事,
應儘速通報本處。
(四) 其他經本處及顧問團審認對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有貢獻之作
為。
五、申請獎勵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檢附下
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一) 國民身分證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等影本及其存款簿封面影本。
(二)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
籍謄本;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認
養或租賃等契約書影本,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二)等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案件由顧問團依下列程序審查之,並作為本處獎勵與否及優
先序位之依據。
(一) 申請資料書面審查:含申請資料比對、魚塭土地使用管制
法規查核,以及依據意願度、組織力及生態力等進行綜合
評估。
(二) 執行狀況實地勘查:申請者須預先規劃作業期間,接受顧
問團現地勘查,並於執行作業期間十日前主動通報,本處
得不定期前往魚塭抽查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狀況,
申請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受獎勵者應於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完竣後15日內,檢具領
款收據及生態調查紀錄表(附件三)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
撥款核銷。
八、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給付基準為每公頃魚塭每一作業期間獎勵
新臺幣五千元整,每處每年限領一次;本處得視年度預算調整獎
勵案件數。
九、本處對各項獎勵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評估效益
;經顧問團審認無具體生態效益者,本處得暫停受理後續年度之
申請。
十、依本要點辦理之獎勵案件應將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資訊,每
年登載於本處網站公開之。
地完整性,鼓勵園區及周緣地區養殖漁民、魚塭經營管理者一起
參與生態友善棲地營造之推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國家公
園資源永續保育利用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臺南市安南區及七股區內從事合法養殖漁業或魚塭經營管理者
,經執行本處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並通過審核者,依本要點予
以獎勵。
三、申請獎勵者須經本處邀集學者專家組成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推動
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團)審查及本處核定後,於指定魚塭執行
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
四、本要點之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係指申請者配合執行下列工作
事項:
(一) 魚塭須於黑面琵鷺等國際遷移物種度冬期間(每年十月至翌
年四月為原則)配合曬坪,並指定至少連續五日以上為生態
友善作業期間(以下簡稱作業期間)。
(二) 作業期間須維持魚塭水位二十至三十公分,執行不收下雜
魚、不驅趕候鳥、不使用化學藥劑及網具等措施。
(三) 作業期間應配合本處執行生態監測工作,記錄候鳥等物種
棲地利用狀況供本處評估成效;如有發現候鳥傷病之情事,
應儘速通報本處。
(四) 其他經本處及顧問團審認對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有貢獻之作
為。
五、申請獎勵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檢附下
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一) 國民身分證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等影本及其存款簿封面影本。
(二)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
籍謄本;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認
養或租賃等契約書影本,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二)等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案件由顧問團依下列程序審查之,並作為本處獎勵與否及優
先序位之依據。
(一) 申請資料書面審查:含申請資料比對、魚塭土地使用管制
法規查核,以及依據意願度、組織力及生態力等進行綜合
評估。
(二) 執行狀況實地勘查:申請者須預先規劃作業期間,接受顧
問團現地勘查,並於執行作業期間十日前主動通報,本處
得不定期前往魚塭抽查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狀況,
申請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受獎勵者應於生態友善棲地營造措施執行完竣後15日內,檢具領
款收據及生態調查紀錄表(附件三)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
撥款核銷。
八、生態友善棲地營造獎勵給付基準為每公頃魚塭每一作業期間獎勵
新臺幣五千元整,每處每年限領一次;本處得視年度預算調整獎
勵案件數。
九、本處對各項獎勵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評估效益
;經顧問團審認無具體生態效益者,本處得暫停受理後續年度之
申請。
十、依本要點辦理之獎勵案件應將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資訊,每
年登載於本處網站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