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 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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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發文字號: | 太遊字第1120000185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一、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
及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公告管制地區及屏風避難山屋床位
申請事宜,準用本注意事項。
二、登山前應做好場域環境認識、登山裝備糧食、導航判讀、迷途自處、
風險管理責任自負等準備作業,並遵循無痕山林精神,垃圾自行攜帶
下山,共同維護山林環境。
三、申請方式:
(一)於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及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
服務網線上申請入園許可。
(二)應事先於線上詳閱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
事項內容與相關資訊,於點選同意後進入系統申請畫面,依系統
指引及本處規定填寫各項申請資料,送出線上申請,可於系統獲
取核准隊伍查詢、山區資訊及最新消息等服務。
(三)每日07:00 至23:00依各路線規定申請期限辦理;23:00 至翌
日07:00,為系統維護停止申請案件時間。
(四)部分路線實施承載量管制,請依相關注意事項及人數限制等規定
申辦。
四、本處生態保護區內路線(含屏風避難山屋床位),申請期限及說明如附
件一。本處審核申請案件時,發現資料錯誤或需補充說明,以Email
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隨時留意案件通知訊息,避免耽誤行程。
為確保隊員資料與行程規劃之正確性及責任歸屬,申請人應同意承諾
相關責任,否則不予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因颱風停止入園以及
其他相關通知時,將發送訊息至隊伍領隊之手機門號或申請案件所留
之Email;領隊於隊伍出發前務必再確認申請核准案件中本處建議事項
與最新開放入園狀態。
為因應承載量高於山屋床位之候補機制,其種類、截止時間及相關說
明如附件二。
錐麓古道外籍人士提前申請,不予提供候補機制,其申請日期為入園
前35天至前4個月;因隊伍取消釋出之名額,可再提供申請。但釋出名
額時間少於入園前35天者,不提供申請。
申請案件送出後,需修改申請資料者,應自行取消,並依各路線申請
期限於入園日前重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核准後之隊伍無法依申請時間前往時,應於入園前1日下午3時前
上網自行取消入園申請,釋出之名額由候補名單遞補。
五、領隊應為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負有督導及保證之責任
;因故無法前往時,得申請更換,如附件三。
領隊應轉知每位隊員了解入出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域注意事項,登
山時遵守國家公園規定及隨時注意自身安全,並攜帶GPS及可供緊急連
絡之通訊設備,以避免意外發生。
為確保隊伍進入山區聯繫通暢,領隊之行動電話,不得與他人共用。
領隊得於任何申請狀態取消整隊入園申請、隊員得於任何申請狀態取消
隊員個人入園申請。
六、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於申請或註冊基本資料時未經許可登錄他人國民身
分證字號、手機號碼、Email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經發現者,不予許
可入園申請三年並記錄於系統歷史資料中。
為維護申請隊伍之權益,申請核准隊伍未依經核准日期進入園區者,全
隊不得進入。進入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域應隨身攜帶入園許可證、
入山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使用。
入山許可證之申請參閱警政署網頁。申請入園許可及山屋床位時,如有僱
用之高山協作員或相關協助人員應併同申請,若渠等為原住民,得免申請
入園,應隨身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備查。遊客進入國家公園,禁止有
攜帶寵物、餵食及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為確保緊急危難時聯繫順暢,隊伍之留守人員及緊急聯絡人應為成年人,
請填寫未入園之家人姓名電話,除同一家人外,不得填寫相同代表人,聯
絡地址應填報各自通訊地址。
申請隊伍為獨攀或隊員有未成年人者,除填寫相關入園資料外,應於系統
勾選「獨攀申請承諾書」或上傳親筆簽名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文件,始得送出申請案件。年長者請依個人體能申請合宜之活動路線,攀
登特殊路線或具挑戰性之山域時,建議事先徵詢醫護或相關專業人士之意
見,並於出發前再次確認個人體能狀況。
七、颱風警報發布期間、森林火災或其它突發事件時,本處得另行發布緊急措
施禁止人員進入,已於該期間獲許可進入者,該許可證失效,並應配合相
關單位之引導離開危險山區或於安全之地點暫時躲避,以維護安全。
八、領隊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於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入園,並得註
銷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
(一)不予許可期間為半年:
1.經許可入園,除天候狀況或特殊情況外,未依期限取消入園而未到
。
2.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
禁止事項規定。
(二)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1.領隊未到亦未推派同隊隊員更換,隊員繼續入園行程者。
2.經半年不予許可者,於期滿後半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3.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
(三)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1.因個人行為影響入園登山安全及耗費社會資源,或其他情節重大等
事項。
2.領隊未負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3.冒用他人資料申請。
4.經一年不予許可者,於期中或期滿後一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5.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6.有前五目所定情事,經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不予許可入園三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自違規情事發生日或本處行政處分送達日起算。
及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公告管制地區及屏風避難山屋床位
申請事宜,準用本注意事項。
二、登山前應做好場域環境認識、登山裝備糧食、導航判讀、迷途自處、
風險管理責任自負等準備作業,並遵循無痕山林精神,垃圾自行攜帶
下山,共同維護山林環境。
三、申請方式:
(一)於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及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
服務網線上申請入園許可。
(二)應事先於線上詳閱申請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
事項內容與相關資訊,於點選同意後進入系統申請畫面,依系統
指引及本處規定填寫各項申請資料,送出線上申請,可於系統獲
取核准隊伍查詢、山區資訊及最新消息等服務。
(三)每日07:00 至23:00依各路線規定申請期限辦理;23:00 至翌
日07:00,為系統維護停止申請案件時間。
(四)部分路線實施承載量管制,請依相關注意事項及人數限制等規定
申辦。
四、本處生態保護區內路線(含屏風避難山屋床位),申請期限及說明如附
件一。本處審核申請案件時,發現資料錯誤或需補充說明,以Email
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隨時留意案件通知訊息,避免耽誤行程。
為確保隊員資料與行程規劃之正確性及責任歸屬,申請人應同意承諾
相關責任,否則不予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因颱風停止入園以及
其他相關通知時,將發送訊息至隊伍領隊之手機門號或申請案件所留
之Email;領隊於隊伍出發前務必再確認申請核准案件中本處建議事項
與最新開放入園狀態。
為因應承載量高於山屋床位之候補機制,其種類、截止時間及相關說
明如附件二。
錐麓古道外籍人士提前申請,不予提供候補機制,其申請日期為入園
前35天至前4個月;因隊伍取消釋出之名額,可再提供申請。但釋出名
額時間少於入園前35天者,不提供申請。
申請案件送出後,需修改申請資料者,應自行取消,並依各路線申請
期限於入園日前重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核准後之隊伍無法依申請時間前往時,應於入園前1日下午3時前
上網自行取消入園申請,釋出之名額由候補名單遞補。
五、領隊應為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負有督導及保證之責任
;因故無法前往時,得申請更換,如附件三。
領隊應轉知每位隊員了解入出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域注意事項,登
山時遵守國家公園規定及隨時注意自身安全,並攜帶GPS及可供緊急連
絡之通訊設備,以避免意外發生。
為確保隊伍進入山區聯繫通暢,領隊之行動電話,不得與他人共用。
領隊得於任何申請狀態取消整隊入園申請、隊員得於任何申請狀態取消
隊員個人入園申請。
六、申請人應為成年人,於申請或註冊基本資料時未經許可登錄他人國民身
分證字號、手機號碼、Email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經發現者,不予許
可入園申請三年並記錄於系統歷史資料中。
為維護申請隊伍之權益,申請核准隊伍未依經核准日期進入園區者,全
隊不得進入。進入生態保護區及其他管制區域應隨身攜帶入園許可證、
入山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使用。
入山許可證之申請參閱警政署網頁。申請入園許可及山屋床位時,如有僱
用之高山協作員或相關協助人員應併同申請,若渠等為原住民,得免申請
入園,應隨身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備查。遊客進入國家公園,禁止有
攜帶寵物、餵食及騷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為確保緊急危難時聯繫順暢,隊伍之留守人員及緊急聯絡人應為成年人,
請填寫未入園之家人姓名電話,除同一家人外,不得填寫相同代表人,聯
絡地址應填報各自通訊地址。
申請隊伍為獨攀或隊員有未成年人者,除填寫相關入園資料外,應於系統
勾選「獨攀申請承諾書」或上傳親筆簽名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文件,始得送出申請案件。年長者請依個人體能申請合宜之活動路線,攀
登特殊路線或具挑戰性之山域時,建議事先徵詢醫護或相關專業人士之意
見,並於出發前再次確認個人體能狀況。
七、颱風警報發布期間、森林火災或其它突發事件時,本處得另行發布緊急措
施禁止人員進入,已於該期間獲許可進入者,該許可證失效,並應配合相
關單位之引導離開危險山區或於安全之地點暫時躲避,以維護安全。
八、領隊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於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入園,並得註
銷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
(一)不予許可期間為半年:
1.經許可入園,除天候狀況或特殊情況外,未依期限取消入園而未到
。
2.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或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
禁止事項規定。
(二)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1.領隊未到亦未推派同隊隊員更換,隊員繼續入園行程者。
2.經半年不予許可者,於期滿後半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3.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
(三)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1.因個人行為影響入園登山安全及耗費社會資源,或其他情節重大等
事項。
2.領隊未負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3.冒用他人資料申請。
4.經一年不予許可者,於期中或期滿後一年內有前款之情事。
5.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6.有前五目所定情事,經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
不予許可入園三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自違規情事發生日或本處行政處分送達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