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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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墾企字第1121000488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立法理由: |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 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三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