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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墾企字第1121000488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 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第 三 條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