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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法規名稱: 台江國家公園水域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營江解字第11110041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
  止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以受理申請及管理所轄台江國家公園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內水域遊憩活動,確保民眾安全,並落實生態保育及
  永續利用之理念,特訂定本須知。

二、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特一-北汕尾濕地特別景
  觀區」及「特五-曾文溪口特別景觀區」部分公共河道水域除外),
  禁止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
  特別景觀區之「特一-北汕尾濕地特別景觀區」、「特五-曾文溪口
  特別景觀區」部分公共河道水域,一般管制區之「管一-鹽水溪水域
  一般管制區」部分水域、「管八-七股潟湖一般管制區」水域應向本
  處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詳如附件一:計畫示意圖)。
  非屬前二項規定之公有公共水域得免經申請核准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使
  用。

三、本園區陸域範圍之水域遊憩活動容許項目:
  (一)手划船、獨木舟、立式划槳或其他屬非機械動力器具之水域遊
     憩項目。
  (二)其他經本處許可或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

四、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承諾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單位或團體申請者)等相關資料於活
  動日前十個工作天(如未涉及其他管有單位審核權責時得縮短為五個
  工作天)向本處申請水域遊憩活動。

五、水域遊憩活動,除經本處許可或核准者外,應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下稱中央氣象局)公告臺南市日出日沒時刻表,每日日出後三十分
    鐘至日沒前三十分鐘之時間進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暫停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並將本處所轄水域列入
     警戒區域。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七級(13.9~17.1m/s)、陣風達八
     級(17.2~20.7m/s)以上,或浪高六公尺以上。
  (三)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時。

七、於本園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滿十二歲兒童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由成人陪同。
  (二)操作乘騎手划船、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其他經本處許可或核准
     之各類活動器具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穿著救生衣。
  (三)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手划船、獨木舟及立式划槳等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
     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活動
     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活動時不
     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五)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六)應隨時注意潮汐、海象、氣象變化及中央氣象局天氣警特報資
     訊。
  (七)使用各種活動器具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該器具之原設
     計乘載人數。
  (八)參加活動,應確認主辦單位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
     效性。
  (九)本園區部分水域有觀光管筏、漁業兼營娛樂漁筏或漁民船筏通
     行及作業,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應注意主動避讓並保持安全距
     離。

八、帶客於本園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除應遵守本須知第七點所列注意事
  項外,同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具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為
     遊客投保相關保險。
  (二)從事活動前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參與活動
     者,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氣象、風向、危險區域
     等教育宣導,與生態保育觀念及相關規定。
  (三)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器具及裝備,於活動前向參與活動
     者就設備詳加說明及示範,且不得於活動中棄置參與活動者不
     顧或任其脫隊單獨活動。
  (四)如應穿戴救生衣時應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並備妥救
     護藥品、設備與配置救生人員(攜帶救生浮標)及救護技術人
     員。
  (五)從事手划船、獨木舟及立式划槳水域遊憩活動,應編組進行,
     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活動器具為上限。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
     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