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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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100818312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立法理由: |
一、禁止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五、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
、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
眾安全之活動。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
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
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九、未經核准,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刪除)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十七、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五、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
、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
眾安全之活動。
六、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
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七、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
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八、禁止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九、未經核准,禁止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十、(刪除)
十一、禁止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十二、未經核准,禁止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十四、禁止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十五、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十六、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
十七、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