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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

 

法規名稱: 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業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太企字第1130005572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多元夥伴關係,促進公私協力參與國家公園保育、育樂及研究等經營管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經營管理業務如下:
  1. (一)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生態棲地維護及推動事項。
  2. (二)遊憩服務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維護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3. (三)國家公園設施興建與維護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4. (四)國際交流、合作及推動事項。
  5. (五)生態旅遊、地方創生等永續共榮發展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6. (六)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及碳匯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7. (七)其他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相關業務之合作及推動事項。
  1. 公私協力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機構、法人、學校、公司、商業經營者、合作社、團體及自然人等,並與本處簽訂參與經營管理業務契約者(以下簡稱協力者)。
  2. 協力者參與之方式如下:
  1. (一)提供人力,執行契約工作。
  2. (二)捐款,由本處代為執行契約工作。
  3. (三)贈與實物,由本處依契約使用。
  4. (四)提供技術、專業或資訊服務。
  5. (五)其他經契約議定之參與方式。
  1. 協力者與本處秉持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簽訂參與經營管理契約,記載雙方之權利義務,以為執行依據,並依誠實及信用履行之。
  2. 本處於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淨山及生態體驗等活動或相關講習時,得邀請協力者參與。
  3. 協力者善盡履約責任或著有貢獻者,本處得頒給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