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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環境設施認養贊助須知

法規名稱: 台江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環境設施認養贊助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江企字第114100018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 台江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環境設施認養贊助須知訂定目的、訂定意旨、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pdf
全文檔案:
  • 台江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環境設施認養贊助須知.pdf
  • 台江國家公園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環境設施認養贊助須知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全民參與國家公園各項保育相關工作,共同辦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活動及園區清潔維護與設施完備,並落實企業ESG公私協力理念,特訂定本須知。
  2. 凡經合法立案之機關(構)、法人、公司行號、團體或自然人均得參與本須知所定認養或贊助活動,經與本處簽訂契約後成為認養或贊助人(以下簡稱協力者),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協力者申請所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1. (一)自然人之證明文件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二)法人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三)公司行號、團體之主管機關登記或核准成立備查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1. 認養或贊助項目如下:
  1. (一)園區及周緣地區推展生態保育相關工作。
  2. (二)園區及周緣地區推展環境教育相關工作。
  3. (三)園區環境清潔、設施改善及維護等相關工作。
  4. (四)其他經雙方議定之事項。
  1. 認養或贊助方式:
  1. (一)人力認養:由協力者組隊依本處之需求執行認養工作。
  2. (二)捐款認養:由協力者捐款,最低認養捐款經費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本處代為執行相關認養工作。
  3. (三)財物贊助:財物包含物品及財產,依本處年度計畫、活動及業務狀況贊助,並依指定用途使用。
  4. (四)有關捐款認養經費及財物贊助,本處另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協力者應以民間或自籌資金辦理相關活動,不得向本處申請任何補助。協力者辦理活動時應與其自辦之其他具收費性質活動明確劃分,且不得假借本處名義從事或招攬商業性活動。
  2. 本處應請協力者詳明捐款認養或贊助之項目,並應將捐款經費專款專用。
  3. 協力者應於每次執行人力認養工作結束後,依契約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交本處備查。
  4. 未經本處同意,協力者不得將認養或贊助權責之部分或全部讓與他人,或變相以其他方式由第三者行使。
  5. 本處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或贊助牌誌,牌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及材質等,由本處統一設計與施作;契約終止或不再續約時,由本處將牌誌拆除。
  6. 本處得於新聞媒體、公開場合及本處官網公布協力者名稱,以宣導其社會責任形象;協力者為達宣傳效果,可對外發布與認養或贊助相關之文宣新聞,惟文稿內容需經雙方議定。
  7. 本處得提供一定名額予協力者免費參與本處辦理之生態保育、環境教育、解說宣導、遊憩安全及淨灘等相關活動或講習。
  8. 協力者於契約期間違反本須知之規定,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處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