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台內園字第114128012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1項10款。
三、「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呂技正
(四)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4
(五)傳真:02-37073806
(六)電子郵件:sinjie@nps.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係為規範管理任意經營陽傘租賃之行為,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儘速施行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條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