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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修正規定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修正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園字第11412801981號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修正目的:
  •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以透過許可方式規範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之行為。
    為有效管理園區沙灘整體景觀及保障遊客服務需求,爰增訂於南灣、小灣、船帆石、白砂四處沙灘經營陽傘租賃須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之規定,以維護沙灘整體景觀、提升遊憩服務品質及強化管理效能。
全文檔案:
  1. 於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舉辦戶外音樂活動,須經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許可
  2. 於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之南灣、小灣、船帆石、白砂四處沙灘經營陽傘租賃,須經本處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