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內政部114.5.15台內園字第1141280145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
三、「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聯絡人:呂技正
(四)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4
(五)傳真:02-37073806
(五)電子郵件:sinjie@nps.gov.tw
五、本案修正內容係更周延規範各項禁止行為,為維護公共利益、避免發生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有儘速施行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