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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發文字號: 江企字第114100372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經內政部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台內會字第一○三○一七九四五五號函核定實施,迄今歷經二次修訂,最近一次為內政部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內授營園字第1111003386號令修正發布。
茲配合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原內政部營建署組改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配合改制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爰修正名稱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
全文檔案: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pdf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家園守護圈之社區參與公共事務,引領社區居民認識國家公園價值與目標及增進對國家公園之認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家園守護圈範圍內登記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3. 補助條件及基準規定:
  1. (一)補助條件: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向本處申請補助:
  2.  1.第一類:辦理符合國家公園理念之保育宣傳、解說教育、生態旅遊、傳統文化維護、民俗及才藝保存等活動。
  3.  2.第二類:辦理解說、環境監測及保育巡查人員教育訓練。
  4.  3.第三類:研發推廣地方文化創意商品。
  5.  4.第四類:清淨家園等相關活動。
  6.  5.第五類:配合國家公園整體意象之環境綠美化自力打造。
  7. (二)補助基準:由本處視申請計畫內容審酌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1. 申請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1. (一)經費用途: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遠程交通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臨時人員酬金、材料費、膳食費及車輛或器材租賃費,及其他經本處核定項目。
  2. (二)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
  1.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至少十五日前,向本處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計畫書(附件一)及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2. (二)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處將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 (三)申請計畫書應依本作業規範檢附相關應繳交文件,所附資料缺漏或不完整、未依通知期限補正者,不予補助。
  1. 本處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年度預算範圍內,依下列審查基準進行書面審查及核定補助經費,並應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1. (一)計畫書之完整性:審查提案計畫書之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提案類型、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分析及土地使用同意書、撰寫明確性及檢附資料完整性。
  2. (二)計畫書之內容及執行地點之妥適性:審查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公園價值及執行地點是否考量分區規劃之合適性。
  3. (三)預期成果及效益:審查計畫是否能達到社區參與公共事務、認識國家公園價值或增進對國家公園認同等效益。
  4.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編列是否符合提案類型之編列,及各項經費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且無浪費公帑之疑慮。
  1.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
  1. (一)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附件二)、經費分攤表(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四)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撥款核銷。本處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留存本處。
  2. (二)補助對象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相關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情事,依法負責。
  3. (三)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4. (四)補助對象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衍生收入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處。
  1. 督導及考核規定:
  1. (一)本處對各項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審核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並應對補助對象考核其執行補助績效(如附件五)。
  2. (二)補助對象有未誠實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執行補助績效考核結果未達七十分之情形者,除要求補助對象繳回或停止撥付該補助案件該年度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三)本處就補助案件執行情形,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附件六),簽陳處長核定後,函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1. 本處依本作業規範辦理之補助案件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相關資訊,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公開之;並依規定登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公開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
  2. 注意事項:
  1. (一)申請者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一),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2. (二)補助對象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相關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情事,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