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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修正「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第八點、第九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園署環字第1141010106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茲配合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於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成立,爰修正要點內機關名稱並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增訂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及相關處罰規定之注意事項
全文檔案: 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pdf
行政院公報: 行政院公報
  1. 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實施補充要點,並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備查。
  2. 注意事項:
  1. (一)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2. (二)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