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第1點、第11點規定及第6點附件1、附件3,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 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金環字第11410051391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圖表附件: |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金門國家公園計畫,鼓勵國家公園區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風貌,使聚落文化得以永續發展,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獎勵補助對象為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 (二)土地所有權人。
- (三)建築物代管人。
- (四)土地代管人。
- 獎勵補助適用範圍如下:
- (一)傳統閩南式建築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
- (二)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
-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依原樣修復者,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建築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 申請人應依獎勵補助審查規定期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本處審查:
- (一)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資料審查表(如附件二)。
- (三)身分證明文件。
-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 (五)舊屋證明(房屋新建者,免附)。
- (六)建築執照(依原樣修復者,免附)。
- (七)金門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
- (八)建築整修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
- (九)其他相關證件。
-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竣工照片、經費補助證明書各一份,經本處派員勘驗後,送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撥付獎勵補助款。
補助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開工後,申請人得依補助項目實際完成工料辦理獎勵補助經費計價請款,本處得視預算許可酌予撥付。 - 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或使用性質,違反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補助經費。
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勵補助經費者,本處得依法求償。 - 本處辦理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成立七人至十一人之審查小組,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處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具有與傳統建築與民俗文化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處相關業務人員聘派之。
審查小組置幹事二人,協助審查小組辦理與審查有關工作,由本處業務人員兼任。
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獎勵補助之經費及受理申請之件數應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
- 注意事項:
- (一)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如附件四)。
- (二)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