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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第六點及 第五點附件二、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墾保字第1140003849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圖表附件: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人與梅花鹿之和諧相處、保育梅花鹿族群及協助受損農業復耕,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 (一)農民: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2. (二)農業: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3. (三)棲息環境: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為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3. 於墾丁國家公園所在之恆春半島三鄉鎮(車城鄉、恆春鎮、滿州鄉)內從事合法農業並符合下列任一款條件之農民,依本要點予以補助:
    1. (一)經本處評估土地位於梅花鹿族群主要棲息環境,並同意設置本處提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後,仍有因梅花鹿致該筆土地農業損失者。
    2. (二)因梅花鹿致土地農業損失者,其後同意於該筆土地設置本處提供之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
  4. 農業損失通報及確認:
    1. (一)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通報:由受損農民主動向本處通報。
    2. (二)農業因梅花鹿所致損失之確認:由本處與農地所在區域鄉鎮公所組成勘查小組,確認損害原因及損害程度後,填報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一)。
  5. 農業損失補助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一)受理申請作業:
      1. 1. 農民應於發生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情事之日起七日內,填具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2. (1)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3.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三)。
      4. (3) 該筆土地由多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時,須先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5.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6. 2. 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2. (二)申請資料查核:
      1. 1. 本處得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土地資料比對查核,不符土地使用規定者不予補助。
      2. 2. 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而誤發補助者,將予以追回。
    3. (三)實地勘查作業:
      1. 1. 本處應於申請日起十日內進行實地勘查。
      2. 2. 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補助現金及有機肥料;未達者可申請肥料。
      3. 3. 可於該年度申請期內要求一次複查。
      4. 4. 間作、混作作物須按比率換算面積。
    4. (四)辦理補助後,應評估防治成效。
    5. (五)補助作業流程參附件五。
  6. 農業損失現金補助與有機肥料補助之處理及核撥程序如下:
    1. (一)符合條件者補助金額將直接撥入帳戶。
    2. (二)有機肥料補助依每年公告辦理。
    3. (三)利息及衍生收入由農民自理,無須繳回。
    4. (四)原始憑證由本處依規保管。
  7. 受補助對象之配合事項如下:
    1. (一)不同意設置防治措施者,損失不予補助。
    2. (二)補植後再受損可再次申請,須檢附證明。
    3. (三)應以友善方式進行農作。
    4. (四)應對申請內容真實性負責。
    5. (五)如有以下情形者,補助不予發放,並依情節輕重追回補助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1. 1. 勘查地點與申報不符。
      2. 2. 申報地點未實際種植。
      3. 3. 領具後未設置圍網。
    6. (六)農民應自行養護圍網並通報受困梅花鹿。
  8. 農業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
    1. (一)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估算。
    2. (二)可列入次年度補助優先對象。
  9. 對各項補助案件之督導及考核:
    1. (一)本處可派員隨時查核。
    2. (二)應於年度結束兩月內召開考核會議,併送內政部備查。
  10. 資訊公開:
    依本要點補助之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包括補助項目、對象、金額、數量及核准日期等資訊,以及公開主管機關備查之管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