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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114年8月11日園署綜字第114000784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 修正機關: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2. 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3.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4.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2.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3. (三)聯絡人:黃專員
  4. (四)電話:02-37073831分機2312
  5. (五)傳真:02-37073806
  6. (六)電子郵件:coxhuang@np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