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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海保字第1141007214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12月13日施行,除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所為補助行為納入第14條禁止規範外,同條並增訂補助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爰修正本要點
全文檔案: 1140820海保字第1141007214號令.pdf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研究生進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pdf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培育國內優秀研究人才,並鼓勵各大專校院研究生參與海洋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相關之專題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補(捐)助對象、原則及項目如下:
    1. (一)對象:國內各大專校院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非在職專班學生,並經指導教授推薦。補(捐)助名額每年度以五名為原則,申請案件不符需求或經費不足時,得調整或從缺。
    2. (二)原則: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之申請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本處並得視計畫性質及需求核定補(捐)助金額。
    3. (三)項目:限於有關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或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自然科學、地球科學、生態保育、環境科學、動物、植物、人文史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環境教育、生態旅遊或傳統建築等項目之專題研究。
  3. 經費用途及核銷基準如下:
    1. (一)經費用途:
      1. 人事費:研究所需之僱工費。但不得支領研究人員津貼。
      2. 旅運費:研究所需之出差旅費,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應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材料費:材料、物料、配件、消耗品等費用。
      4. 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資料檢索、印刷、調查訪問等。但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備。
      5. 保險費。
    2. (二)核銷基準:
      1. 前款各項經費應核實編列,本處得視經費狀況及個案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合宜性、必要性,調整補(捐)助之項目及額度;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一)本補(捐)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處另行公告之。
    2.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檢附研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送達本處。郵遞送達者以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書應由論文指導教授簽章。申請人檢附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如下:
      1. 主旨(主題、緣起、預期目標)。
      2. 研究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3. 研究方法及過程。
      4. 研究人員學歷及經歷。
      5. 研究經費配置。
      6.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並附列甘特圖。
      7. 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8. 參考資料等項目。
    3.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4. (四)補(捐)助公告事項如下:
      1. 核准受補(捐)助名單應於本處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公告期間為該研究計畫執行年度。受補(捐)助人因故無法如期完成該研究計畫,得申請展延,並以一年為限;未能在當年度完成且未辦理展延者,本處得終止契約,並發函通知,且申請文件不予發還。
      2. 取消補(捐)助資格時,應於本處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並發函通知受補(捐)助對象。
  5. 受理申請補(捐)助案件,由本處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報告。審查小組委員應由專家學者及本處代表組成,由處長核聘或指派人員擔任,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審查項目及作業程序詳如附件二。
  6.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1. (一)受補(捐)助案件採一次撥付款項,並列入個人年度所得;受補(捐)助人提出期末報告提出經本處審查通過,並繳交全案成果報告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者,取消補(捐)助資格。請款時應檢附領款收據、收支清單(如附件三)及各項支用單據向本處辦理結報事宜,該等單據並由本處留存不予發還,以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
    2. (二)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3. (三)受補(捐)助人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後段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四)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6.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無須繳回。
  7. 本作業要點應公開於本處官方網站。
    1. 本處辦理補(捐)助案件應按季登載於本處官方網站,包括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及核准日期等相關資訊,以備相關機關(單位)查核。
    2. 受補(捐)助研究計畫應於結案後三個月內,於本處官方網站公開全文電子檔供民眾下載閱覽;如有涉及研究發表專利申請事宜,受補(捐)助者得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四),申請暫緩全文上網公開,暫緩期間以一年為上限。
  8. 本處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經費支用情形,對受補(捐)助人進行考核(如附件五),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捐)助人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1. 本處應督導考核經核准各項補(捐)助案件。受補(捐)助人應依當年度契約(如附件六)約定期限提送期中、期末及全案成果報告,並配合出席本處召開之審查會議。
  9. 受補(捐)助人自提交全案成果報告之日起二年內,應配合本處舉辦之研討會、成果發表會或其他類似會議,發表其專題研究相關論文。
    1. 申請補(捐)助之論文發表時,應通知本處。未符規定者,取消其受補(捐)助資格,並於本處官方網站最新消息項下公告。
    2. 運用本補(捐)助經費所得圖文、資料或數據撰寫之論述,受補(捐)助人於出版或刊登學術期刊時,應加註「曾受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經費補(捐)助」或其他類似字樣。受補(捐)助之論文,受補(捐)助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處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 受補(捐)助人申請補(捐)助之論文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該論文經證實為抄襲者,本處將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10. 注意事項
    1. (一)申請人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七),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2. (二)違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