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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 台內園字第1141280405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為因應實務現況及解決管理問題,俾使規定內容更周延並利於民眾遵循,爰修正本禁止事項
全文檔案: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pdf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總說明.pdf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對照表.pdf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pdf
  1. 禁止擅自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2. 禁止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攜帶其他足以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
  3. 禁止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4. 禁止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5. 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或張貼廣告、流動廣告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6. 禁止擅自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播放、吹奏或使用鳴器、露營、炊煮、滑雪、滑草、游泳、溯溪、泛舟、攀岩、搭設棚帳、操作遙控機具(線)或危害公眾安全之活動。
  7.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丟棄或遺留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8. 禁止於園區內營(燃)火、烤肉或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9. 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停車以外之地區未依指示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10. 禁止破壞、污損、刻畫公物及設施。
  11. 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或遊蕩動物。
  12. 禁止擅自進入公告未開放之區域(含未開放時段),或未經申請許可進入錐麓古道。
  13.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禁止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或一般管制區。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14. 進出生態保護區,禁止擅自變更許可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避免緊急危難,不在此限。
  15. 禁止擅自進入本園區公告未開放之步道(含未開放時段)或擅離已開放步道既有路徑。
  16. 禁止擅自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17.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