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海域垂釣魚類活動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海域垂釣魚類活動管理要點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5 年 1 月 2 日 |
| 發文字號: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 海企字第1141012373號令 |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 立法理由: | 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關於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垂釣魚類活動許可之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全文檔案: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海域垂釣魚類活動管理要點.pdf |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關於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垂釣魚類活動許可之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活動區域:
- (一)東沙島陸上四據點東側消波塊間所圍區域、六據點碼頭至七據點東側消波塊間之海域一般管制區為岸際垂釣區(詳如附圖一、附圖二)。
- (二)本處東沙管理站(以下簡稱東沙管理站)得視季節風向,開放四據或六據垂釣區其中一處。
- (三)垂釣活動不可干擾船舶作業。
- 申請資格及程序:
- (一)申請資格:
- 1. 由各駐島單位統一提送名單,並以駐島同仁為限。
- 2. 前款以外之人員,不得申請垂釣魚類,經東沙管理站專案許可者除外。
- (二)申請程序:
- 1. 應於活動前一日完成。
- 2. 經東沙管理站確認同意,發給垂釣魚類紀錄表(詳如附表)及量尺,並於活動完畢後繳回。
- 總量管制及安全維護:
- (一)垂釣魚類活動每日以二十五人為限。
- (二)申請單位應負責垂釣活動安全維護措施,並要求同仁注意垂釣安全。
- 垂釣魚類活動管理事項:
- (一)活動時間:放假日之六時起至十八時止。經專案許可之特殊活動不在此限。
- (二)禁止釣獲種類:
- 1.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動物。
- 2. 鯊魚、魟魚、園鰻、隆頭鸚哥魚、蘇眉魚(龍王鯛)、東沙蘇眉魚等稀少魚類。
- (三)限制尺寸:垂釣魚類體長全長為十五公分以下者,應即釋放回海中,禁止攜離。
- (四)限制數量:每人每日最多三尾,漁獲禁止帶離東沙島。
- (五)垂釣魚類方式:
- 1. 禁止在消波塊上垂釣。
- 2. 每人限用釣竿一支、釣鈎二枚。
- 3. 禁止灑佈誘餌,污染水質。
- 4. 禁止使用活餌或捕捉東沙島生物作為誘餌。
- (六)其他配合事項:
- 1. 垂釣魚類活動應配合資源調查監測作業,確實填寫紀錄表後,繳回東沙管理站。
- 2. 垂釣人員應配合東沙管理站現場查核。
- 有颱風警報發佈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本處得另行發佈緊急措施禁止垂釣活動;已於該期間獲得許可進行垂釣活動者,該許可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