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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法規名稱: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陽企字第11410188191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公園
立法理由: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因人事成本提高,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與資源有效合理運用,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第二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1.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2. 2.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3.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