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法規名稱: |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5 年 1 月 2 日 |
| 發文字號: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陽企字第11410188191號令 |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 立法理由: |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因人事成本提高,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與資源有效合理運用,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爰擬具本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 |
第二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 2.農業用地證明:查詢一筆土地,每件收費新臺幣八十元,查詢二筆土地以上,每增加一筆土地,加收新臺幣四十元。。
-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