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墾丁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景觀維護審議規範」,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墾丁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景觀維護審議規範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
| 發文字號: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墾企字第第1151000576號號令 |
| 法規體系: | 國家公園 |
| 立法理由: | 針對墾丁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本區)內之開發基地進行景觀規劃設計及建築風貌之維護審查,以透過審議規範方式,確保本區整體景觀風貌之協調。 |
| 全文檔案: | 墾丁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景觀維護審議規範.pdf |
| 公報網址: | 行政院公報 |
- 壹、總則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墾丁國家公園第一種一般管制區(以下簡稱本區)景觀規劃設計、建築風貌管制事項,並執行本區景觀維護之審議,特訂定本規範。
- 本規範係為開發基地之景觀規劃及建築設計,考量所在區位整體風貌及空間配置,並維護本區整體人文活動、城鄉景觀之協調完整,建構友善人行環境及開放空間,鼓勵建築開發應呼應墾丁景觀風貌、兼顧環境保護、提升生活品質、導入永續發展行動。
- 本處設立本區景觀維護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景觀規劃設計及建築風貌之維護審議事項。
- 本規範除依維護審查事項規定外,申請案件仍應符合用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一)景觀規劃設計:公共開放空間、指定留設退縮地及開發基地之照明、植栽、舖面、公用設備及管線等整體景觀規劃設計。
- (二)建築風貌:建築配置、量體、天際線、造型、材質、色彩、立面、綠美化、招牌廣告、節能減碳及夜間照明設計。
- (三)指定退縮地:本規範適用範圍內(如附圖1)之建築基地依本區細部計畫或本規範指定應退縮建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及帶狀開放空間等部分。
- (四)指定退縮地以外空間:指建築基地內,於前款以外之範圍。
- 審議案件除本區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區內開發基地公私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申請書、圖(附表1、附表2)送本小組審議:
- 1.基地位在重要沿街面、軸線景觀熱點區範圍者(如附圖2)。
- 2.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 3.其他特殊情形提經本小組審議決議者。
-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圖送本處審查;如經審查有提本小組審議之必要者,應逕送小組審議並依決議事項辦理。
- (三)經審議核定之案件屬變更設計有下列情形者,得免送本小組辦理變更審議:
- 1.屬變更室內內部構造或建築物使用用途變更者,未涉及建築外觀及退縮空間變更者。
- 2.建築基地與規模: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其單幢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且一宗基地面積檢討增加或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
- 3.建築物高度(含屋突):減少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但變更部分之總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 4.景觀設計與綠覆率:基地景觀設計配置變更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且基地綠覆率變更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如屬屋頂、平面層開放空間之變更者,應依前述原則分開檢討。
- 5.喬木配置:喬木配置與數量變更設計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 6.建築造型及色彩:建築立面色彩或材質變更,且變更面積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變更面積比例以建築立面正向投影面積計算之)。
- 符合上述規定之案件者,應檢附申請書件送本處辦理書面審查;其變更設計報告書須包含變更前、後之申請書圖(附表3),變更圖說須以紅色雲朵符號標註,並加註變更設計項目說明。
- 申請案變更設計次數超過一次,按本點第三款變更檢討項目內容,依累計方式計算,超過者,應提交本小組辦理景觀維護審議變更設計。檢討項目內容之累計,經提送至本小組審議後,得重新累計。
- 貳、開發基地配置管制
- 開發基地之規劃應考量周邊自然環境、水文水路及開發後之逕流水、聚落人文活動之完整性,並應尊重生態保育採低衝擊、減法設計、融入地景等方式配置
- 除本區細部計畫或本規範另有規定外,開發基地範圍應留設適當人行空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開發基地內部原則應退縮建築以配合留設連續性帶狀式開放空間,做為串聯沿街連續性人行步道、重要景觀節點、海濱意象的延伸綠帶限。
- (二)人行空間原則應自其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境界線起留設一點五公尺寬以上(倘退縮留設有執行困難時,應另提本小組審議),除人行步道機能外,依基地退縮程度搭配留設綠帶、排水設施等開放使用,並由開發單位負責維護(如附圖3)
- (三)本規範第五點第三款指定退縮地不得另設圍籬隔離,但以綠籬方式設置,且其高度未超過七十公分並經本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配合本條留設之退縮範圍得計入法定空地,且應以綠化為主,並與鄰接基地人行道空間之植栽品種及種植方式等能自然銜接;退縮範圍設置人行道時,應與鄰接基地之人行道串聯規劃設計,以利整體街道景觀風貌之一致性。
- (五)人行空間不得放置任何阻礙通行之障礙物,其地面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人行空間除車道出入口範圍以外,應設置透水鋪面,其設置標準應符合內政部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 (六)指定退縮地除經本處核准之出入口外,不得放置任何未經核准之雜項工作物,惟供相關公共事業設施使用不在此限。
- (七)本區內所有公用或私用設施管線均以地下化為原則,避免破壞道路與退縮範圍之完整性。如應設置於地面上者(如:電力、電信箱等),原則應距離基地界線至少一點五公尺,除避免遮擋公共道路及公園綠地之通透視野外,應以遮蔽設施並加以綠化植栽處理,且須符合各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 開發基地之地面層相關設備及設施之設置,應配合整體景觀規劃設計,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難通行需求;鄰避型設施(如地下室通風口、垃圾處理空間等)原則應整併建築風貌設計,避免單獨設置而阻礙通行。
- 建築基地面積大於一千平方公尺者,除遵循前述各條規定外,其建築基地綠覆率應優於現行規定、退縮建築範圍之人行空間淨寬應大於二點五公尺、車道出入口坡降起始點應距離供行人步行空間至少三公尺以上作為停等緩衝空間。
- 參、景觀綠美化規範
- 應考量建築基地周邊現況植栽分布,植栽設計應營造墾丁地區原生植物風貌(參附件1、景觀應用植栽建議名錄),採原生樹種為原則,並應考慮季節時序變化,使本區景觀風貌更為豐富。
- 建築物基地之綠化,應考量建築景觀與植栽生存區位,以沿街面優先綠化,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其空地綠覆率及透水層,應超過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但基地條件不適宜種植者,得依第十二點第五款改以立體綠化方式辦理。
- 除本區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外,建築基地之綠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綠覆率面積應採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之覆蓋面積標準計算,倘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 (二)植栽種植於混凝土構造上方者,應併同考量植栽穴阻根板、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等設計。
- (三)基地綠化區域之透水性鋪面面積(有效綠地),其設置應不得低於基地開放空間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 (四)建築物退縮範圍,除車道、建築物主要入口外,須依綠化要求優先處理為透水性鋪面。
- (五)如建築物採設置立體綠化設施時,應經本小組審議同意後為之。
- 肆、建築風貌外觀管制
- 建築規劃設計時應呼應在地風貌的建築造型、材料及色彩,融入自然地貌與觀光聚落文化,並因應基地環境特色及自然條件,形塑獨具墾丁特色的沿海景觀意象。
- (一)建築外觀材料
- 建築外觀材料應採用具耐鹽、耐潮、耐熱性能之處理,適應墾丁地區東北季風與海岸鹽霧等環境條件;立面設計不得使用高反光或易產生夜間光害之材質,以維護自然星空觀測及夜間生態環境品質。
- (二)地面層開放性設計
- 建築物地面層設計應依基地面向特性,採取適宜之開放性設計,並呼應墾丁地區熱帶地景與在地文化氛圍:
- 1.面臨海岸或開闊地景者,應採透空、退縮或架空設計,以維持視線穿透性及開闊景觀視廊。(如附圖4)
- 2.面臨主要道路或商業街區者,得採自由曲線、拱形或其他開放形式設計,以營造親和且具街區特色之空間氛圍。(如附圖4)
- (三)透空遮牆設計
- 建築立面設置透空遮牆者(如附圖5),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透空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以維持視野開闊。
- 2.透空遮牆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立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二。
- 3.透空遮牆距建築主體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一公尺,且垂直高度不得高於建築主體一點五公尺。
- (四)建築物色彩
- 建築外觀色彩應依基地面向特性設計,融入墾丁地區自然景觀及街區風貌,並避免使用與周邊環境強烈衝突之高彩度色彩。其設計應依建築型態及形式區分,並提列色彩計畫,其經審查有疑義者,得送小組審議;其設計原則如下:
- 1.新建建築物
- (1)單體式建築物:
- A.面臨海岸或開闊地景者,立面色彩應採中至高明度、低彩度之色系,配色以一至三種為限,點綴色彩面積不得超過立面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 B.面臨主要道路或商業街區者,立面色彩得採中明度、中至低彩度之色系,配色以一至三種為限,點綴色彩面積不得超過立面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與街區整體風貌協調(如附圖6)。
- (2)群落式或連續街屋建築物:
- 應統一或漸層設計立面主色調,並與既有街廓風貌及周邊環境協調;各棟不得獨立採用高彩度或互不協調之色彩設計為原則。
- 2.增建、改建或修建建築物
- (1)單體式建築物:
- 應依現有建築立面基調及周邊環境設計。
- (2)群落式或連續街屋建築物:
- 應與既有街廓主色調一致或協調。
- (五)招牌廣告設置
- 招牌廣告之設置,應兼顧墾丁地區國家公園夜間生態環境及商業街區觀光特性,維持街廓整體風貌及視覺秩序,並符合下列規定:
- 1.位於商業活動街區者,招牌形式應簡潔有序,不得使用過度閃爍、刺眼光源或高反光材質,並應以暖色調、低色溫光源為原則,避免干擾周邊街區環境及行人視覺。
- 2.招牌設置高度不得高於(一樓)店面檐口一公尺,且水平突出距離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一公尺。(如附圖7)
- 3.每一店面招牌以設置一面為限,且面積不得超過該店面立面總面積三分之一。(如附圖7)
- 4.招牌色彩應採低彩度、柔和色系,並與周邊建築及街區整體風貌協調,不得使用強烈對比或干擾視覺之高彩度色彩。
- 5.招牌材料應採用木質、金屬、布料等具自然質感之材質,不得使用破壞街廓觀感之塑料材質。
- 本案基地規劃設計應提出整體景觀視覺模擬分析,說明建築物高度、外觀、量體大小、屋突及造型等與周邊環境之關係,藉以配合自然景觀風貌,以維護自然天際線和諧、呼應大尖山之山稜線為原則。
- 建築基地內之屋頂水塔、太陽能熱水設施、空調冷卻水塔、空調主機、設備管線、視訊、機械、其他設施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等及工作陽台,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設計;如設置於屋頂層者,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避免直接外露於公共視野與周邊自然景觀產生衝突(如附圖8)。
- 伍、其他景觀維護管制
- 公用設備及管線應配合周邊自然景觀及環境特色,採地下化及低彩度為原則。
- 停車位規劃設計,如設置於建築物地上二層以上空間,應提出相關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措施,以及建物外觀風貌模擬示意,並經本小組審議同意。
- 照明設計應避免光害及影響生態,以柔和暖色光源為原則;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以採間接照明為原則,並禁止投射高空光束。
- (一)應考量建築物整體照明效果,從行人尺度(基座)、街道尺度(立面)與遠景尺度(頂部)設置照明燈具(如附圖9)。
- (二)所採用之照明燈具應有時段性熄燈之節能控制功能,並應合理規劃其安裝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並於確保照明效果之同時,避免產生眩光、光線外射、影響植物生長與居住舒適性等光污染現象。
- 倘申請人依本規範執行規劃設計有窒礙難行者,應敘明無法執行之理由、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及對應方案,提請本小組審議,並依決議辦理。